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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质量公告值得注意的问题
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为不断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履行《食品卫生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职权,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食品卫生监测结果.此举有力地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的权威性.同时,对敦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教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法、守法,并使食品卫生接受社会监督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公告食品卫生质量,对企业的影响甚至会超过某一具体卫生行政处罚,因此其公告行为必须合法、客观、公正、规范.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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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卫生行政机关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的法律意义
公布食品卫生情况,是<食品卫生法>赋予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对卫生行政机关来讲,是一种行政行为.较其它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较大.正确理解这一行为法律意义,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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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何种行政行为的法学思考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有力地打击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尽管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把“取缔”作为一种罚种加以明确,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的规定,各地仍把“取缔”作为在《食品卫生法》中设定的一种处罚形式加以应用.但卫生部于1998年12月8日,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等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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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卫生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疑似案件的移送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首先面临的是法律部门的适用问题。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即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式。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罚;对于犯罪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于实现罚责相当的法律要求,保证《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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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
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和颁布,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日臻完善.卫生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它受<行政处罚法>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如果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并可申请行政赔偿以弥补因违法和不当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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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对措施和办法
2003年10月,重庆市某区卫生部门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错误下达了<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致使管理相对人冯某调离工作岗位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由此引发了民事、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卫生部门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很好地把握了事件的主动权.作者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阐述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的应对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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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可行性探讨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行为法律一般禁止的特定活动,解除其法定义务,确认其资格、资质或者特定民事关系的一种行政行为.卫生行政许可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卫生行政机关以书面证照和其它方式允许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的合理与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控,平衡市场秩序,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之间需求,确保人身、公共安全,保证卫生领域内的特殊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都有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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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学生群体服用驱虫药引发的诉讼
组织学生集体服用驱虫药后,一名学生随之双眼视力减退而提起诉讼,从行政行为和民事赔偿的角度就此进行分析.认为学生集体服药属行政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解决这类问题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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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所引发的过罚相当原则的思考
作者从一个具体行政诉讼案件出发,讨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把握过罚相当原则,并指出要以比例原则来衡量判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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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释义
1.备案和注册
1.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条例》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总体思路与《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保持一致,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依据,确定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具体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是基于产品风险的考虑设置的行政监管手段。备案人向行政机关报送资料,行政机关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给备案人备案凭证,并公布备案信息。通过备案存档收集信息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对不合乎法规要求的,应责成企业及时纠正或采取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
药政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药政法制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在药品依法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如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药政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药政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因此,药政法制建设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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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中染色体核型分析的质量控制
染色体核型分析是确诊染色体病的金标准,目前已广泛应用于胎儿染色体病的产前诊断.虽然实验诊断项目的质量控制已成为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染色体病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尤其是其室间质评工作,至今还没有开展起来,也未见国内外文献报道该项目具体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评方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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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约束机制规范案件管理
药品监督执法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地)县级药监机构的一项主要工作,其行政行为是否规范,职能是否履行,执法是否正确,能否体现药监部门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事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将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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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监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建议
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各级药监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加强药监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因此,了解现阶段基层药监队伍建设现状,探讨新形势下加强基层药监队伍建设的方法和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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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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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药品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药品监督行政行为是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性权力,是执行药品法律的行为.药品监督行政权力包括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药品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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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起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特点
行政处罚,作为严厉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产生必要的威慑力,保持应有的高压态势,对规范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及辖区药品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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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中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药品监督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惩处的行政行为.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人们渐渐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以,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的行为就有引起行政诉讼的可能,特别是行政处罚文书中的任何一点纰漏都可能导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因此,熟悉药品监督执法中制作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求十分必要.下面就药品监督执法中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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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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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复议终止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近日,保定市某超市就我局做出保卫食罚字[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我局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