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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法律条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现在的154条,该法对保健食品、农药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网购食品、食品追溯等诸多环节进行了修订或补充,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严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和实施,替代了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更全面、深入地明确了食品生产、监管等要求,进而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本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及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既反映了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状况的复杂程度,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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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体系的反思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制定的,它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以食品安全标准为核心,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直至法律责任;实现了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无缝衔接;用10条法律条款规定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中突显的添加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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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日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近日来不少学者对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良好建议.作为一名食品理化检验工作者,本人也认真拜读了食品安全法,并就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对食品安全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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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若干难点探讨
笔者在基层从事食品卫生监督10多年,曾涉及了许多复杂的案件,对形形色色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进行了具体处理.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发现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对某些违法案件的具体问题无法应用相应的法律条文处理,在文中就某些具体案例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商榷,并借此和同行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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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均应在从业前及从业中的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但实际工作中,因法律条文的不明确而存在一些禁忌症掌握困难、发证管理困难等问题,影响法律威严,也可能导致实际操作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立法初衷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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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地区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筛查结果分析
我国<母婴保健法>已将新生儿苯丙酮尿症(PKU)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筛查列入法律条文.连云港市于2000年9月成立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于当年开展此二项疾病的筛查.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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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监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建议
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各级药监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加强药监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因此,了解现阶段基层药监队伍建设现状,探讨新形势下加强基层药监队伍建设的方法和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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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准备的常见失误及应对措施
1 我国推行GMP认证的现状我国是从1982年开始试行GMP的.2001年10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448号文件"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决定".200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GMP的要求.至此对于未通过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来说,GMP认证工作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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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医疗器械监管立法应更清晰
近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大幅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彻底放开了对于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权,同时也增加了有关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转让医疗器械的相关规定,即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此次在正式法规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示,打开了国家对于“二手医疗器械”监管的先河,让人眼前一亮,但细细品读此条款后,笔者认为,其中仍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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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看”成犯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版的其中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常回家看看"是法律规定吗?修订版实施的第一天,"常回家看看"就变成微博热议话题.新浪微博上关于"不回家看看或违法"的探讨呈明显的倾斜状态.有98名网友认为:支持.督促人们多陪伴老人,体现了对老人的精神关怀;持相反态度的32名网友则认为,反对.回家探望老人属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条文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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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人员的法律权利
由于护理工作的特殊性,护理人员每天都要和众多的病人接触,同时还要进行大量的护理操作并做出相应的护理记录.因此,护理人员不仅应该清楚国家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医疗护理管理条例,而且更应明白自己在临床工作中享有哪些法律权利,从而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护理人员享有的法律权利主要有以下五项,现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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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工作中潜在性法律问题
随着医疗科学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因此每个护理人员,不仅应熟知国家法律条文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且更应了解在实际护理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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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行为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行为是人们有明确目的、动机,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决心等意识活动的意志行为[1].护理行为是为了解除病人痛苦、心理问题,恢复健康或保持健康.护理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人,护理人员要为病人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因此,护理人员有必要认清属于责任事故的各种护理行为[2],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护理工作的特殊性,以法律条文制约不良护理行为,对进一步提高护理质量、规范护理行为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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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于综合医疗机构之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实施.此法立法内容涉及面广,其中部分法律条文对非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做出新规定.外科治疗需过伦理《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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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方位防拒诊拒诊或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7月12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或医生如拒绝接诊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吊销医院执业许可证.“全方位”防拒诊关于医生能否拒诊的问题,《执业医师法》早已有明文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是关于此类问题权威的法律条文.值得注意的是,对非危重的急救患者,法律并无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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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方位防拒诊拒诊或吊销执业证书
2016年7月12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或医生如拒绝接诊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吊销医院执业许可证.“全方位”防拒诊关于医生能否拒诊的问题,《执业医师法》早已有明文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是关于此类问题权威的法律条文.值得注意的是,对非危重的急救患者,法律并无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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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行为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探讨
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人类对生命的关爱和尊重以及对生命质量的追求,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医疗工作步入一个法律化轨道,然而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护理人员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认识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认清属于责任事故的各种护理行为[1],用法律条文约束不良护理行为.建立和谐的、理性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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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违法所得'之我见
《食品卫生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有一个‘违法所得'的概念,涉及6条法律条文,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违法所得'的界定在我们卫生行政执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实中有几种不同的解释,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未见有明确的、可操作的界定,实际操作中显得比较混乱,我在这里对这个问题作一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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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形势发展完善法律条文--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学习有感
传染病防治法是专门适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所以,其出台和修订都与我国传染病防病形势紧密关联:1989年,上海市甲肝爆发,促使了我国第一部传染病防治法的产生,由此将我国传染病防治纳入法制轨道.15年来,一方面由于人类对疾病认识的逐步深入,另一方面人类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改变导致传染病发病形势发生了变化,传染病防治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中集中体现了出来.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经反复修改完善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的传染病防治进行了法律调整和修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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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乙型肝炎患儿入托歧视情况调查
乙型肝炎是我国发病率较高的传染病之一,该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多、流行面广泛,具有不易根治,易反复发作的特点,是儿童常见的传染病之一[1]。长期以来,公众误解了乙型肝炎病毒的传播方式,社会对身体健康的乙型肝炎携带者存在种种歧视和排斥。在教育方面,由于国家尚无明确法律条文保护乙型肝炎学子的权益,生活中,10岁左右的小乙型肝炎患者不在少数,由于这部分患儿在今后入托、升学等环节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家长非常着急,这一人群难以享有平等受教育权,这一现象尤以幼儿学前教育为甚。本文从幼儿园和社区展开调查,目的是提高全民对乙型肝炎的正确认知、消除对乙型肝炎的误解和过度恐惧,截断乙型肝炎歧视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