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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卫生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疑似案件的移送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首先面临的是法律部门的适用问题。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即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式。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罚;对于犯罪行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于实现罚责相当的法律要求,保证《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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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若干难点探讨
笔者在基层从事食品卫生监督10多年,曾涉及了许多复杂的案件,对形形色色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进行了具体处理.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发现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对某些违法案件的具体问题无法应用相应的法律条文处理,在文中就某些具体案例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商榷,并借此和同行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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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原则在医疗意外和并发症纠纷处理中的适用
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规范和统一了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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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禁毒政策与法规--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澳门的毒品立法根据史料记载,早在明朝澳门就开始鸦片贸易.清初,葡萄牙人从印度果阿等地贩运鸦片到澳门.到鸦片战争前夕,澳门的鸦片走私已达到相当猖獗的程度,进入澳门的鸦片一年曾达4万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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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在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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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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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实务研究——兼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适用
近几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愈来愈多.医患关系分析、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等同题成了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焦点之一.法律和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所做的原则性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审判实务中无所适从.因此,需要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问题出发,来把握审判实务工作.本文讨论限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过失认定和因果关系,兼议《条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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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行为界定及处理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中将"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概念界定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具体监督执法工作中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界定难、取证难的问题.现将其违法行为界定及处理探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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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法律适用思考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法定和过罚相当原则深刻体现了依法行政精神。任何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都是依法行政的社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社会中的个人、团体能够明确地知道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基础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预判[1]。处罚法定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也是处罚法定和过罚相当原则的体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在卫生行政执法实务中也得到普遍适用。正确运用适用法律对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减轻行政处罚,既是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保护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需要[2]。然而,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范围、操作程序、法律适用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性的规定也无法与相应情节进行细节对应,导致在法律适用中被部分卫生执法人员滥用,存在执法的随意性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对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法律适用问题作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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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探讨
1 现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样式的不足与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由卫生部制定的现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样式,后一段的后一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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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赔偿金额的影响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计算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的赔偿,诉至法院的,高人民法院[2003]20号通知中规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然而在大量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判中,<条例>中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原则及审判实践又有冲突,因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从实务角度出发,以适用法律做出判决.[2]<解释>没有明确排除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那么对于医疗侵权人身损害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解释>和<条例>的规定有何异同,笔者试予分析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