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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何种行政行为的法学思考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有力地打击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尽管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把“取缔”作为一种罚种加以明确,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的规定,各地仍把“取缔”作为在《食品卫生法》中设定的一种处罚形式加以应用.但卫生部于1998年12月8日,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等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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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法律性质
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取缔行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是卫生行政主体日常执法经常采用的行政处理行为之一,如何确定其法律属性、如何准确适用以及遵循必需的程序是目前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作者认为取缔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性,而应当归属为一种行政处罚.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在适用取缔时应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并加强与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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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在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中的适用
《行政强执法》的实施,对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法律文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各地均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但是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委托与行政强制权的不能委托,必定会给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执法效率和效果及程序带来影响。作者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目前卫生监督体制下如何规范打击无证行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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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的法律性质
责令改正广泛运用于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但理论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存在诸多误解和分歧.作者通过对有关责令改正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认为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属于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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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的法律属性探讨
取缔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规定在多部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是多个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经常采用的行政处理行为之一,但如何理解其法律属性?如何适用以及适用应遵循的程序是当今行政法理论界和行政实务、审判事务中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作者认为取缔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适用取缔时可以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取缔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不适用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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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医疗机构适用取缔的法律探讨
对于非法医疗机构,法律要求予以取缔.但现行卫生法律没有给实施取缔以明确的方法、手段.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探讨取缔的对象、目的 、性质、手段、定义.在打击非法行医中,结合当前非法医疗机构的特点及现状,取缔作为一种综合行政强制措施,比行政处罚直接、实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医疗秩序,禁止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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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人员诈病的识别和处理
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由于吸毒人员成分复杂、素质不同,对强制戒毒的认识不同,收治与反收治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管理的规范化,戒毒学员的反收治从公开与民警的直接对抗逐渐向吞食异物和诈病方式发展.吸毒人员长期滥用毒品,生活长期不规律,食物摄入量少、消化吸收功能障碍等而使机体处于入不敷出的负平衡状态[1].吸毒者多存在不同程度的器官损伤或机能障碍,多伴有并发疾病,许多疾病的患病率远高于正常人群[2].吸毒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而诈病的发生又多见于违法犯罪人员[3],其诈病方式又多种多样,这就为识别诈病带来不小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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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要件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调整范畴.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药监执法人员操作常常出现偏差,一但败诉还应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试结合药监执法实践,就如何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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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执法中查封、扣押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实践中,由于查封、扣押所应具备的条件不易把握,有些执法人员常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作为控制嫌疑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手段.本文对药品执法中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一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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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目的 探索完善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方法 采用行政强制法学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归纳了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与药品广告行政处罚的相同点、不同点,指出了我国行政强制领域、药品广告行政措施实施的情况,提出完善暂停销售违法广告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建议.结果与结论 要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也要对药监部门实施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加以适当限制;同时,各部门应处理好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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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药品监督执法中查封与扣押的区别使用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违法涉案药品(医疗器械),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执法中常常使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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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疗癣卡西甫散等十二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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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腰痛丸等十一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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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维血宁等四种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根据我局对我市主要媒体2009年8月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情况显示:"维血宁糖浆"等四种药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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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取缔一无证蛋糕加工黑窝点
本刊讯2014年3月3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在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延庆镇某村北一个大院内有一蛋糕加工场所,现场正有人在加工蛋糕。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陈某为浙江瑞安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未能提供《健康证》。当事人的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差,加工好的蛋糕随意堆放在一张铁筛网上。执法人员当即将该加工场所的加工设备及部分原材料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延庆县食药监管局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的违法行为为由,拟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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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属性及适用探讨
1"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关于"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现在大概有三种认识:第一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是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一种罚种,是针对事实简单、情节较轻的食品违法行为而设定的,即违反<食品卫生法>第8条、第21条、第26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46条、第47条,对相对人可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第二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不是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一种罚种,因为<行政处罚法>没有把它明确设定为一种罚种,<(食品卫生法)释义>虽把"责令改正"列为一种罚种,但该释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食品卫生执法主体的一种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问题,从食品卫生法理上讲,时至今日,我国尚无明确定性.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也不便作出任何评价,"责令改正"无论作为一种"申诫罚"、还是"行为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有待国家权威法律部门作出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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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探讨
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是经常发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机关;取缔的形式应采取书面形式;取缔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查封、扣押有关财物等;取缔的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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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与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浅析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是卫生执法工作中带强制性的两种行政行为,由于二者的法律定义、种类和所起的作用容易出现混淆,常导致卫生执法工作处于被动.为正确理解、掌握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并依法适用,结合本人工作体会,作如下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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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及适用分析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特定的人身、财物或行为依法采取暂时性控制,以迫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是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包括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在内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处置不当,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会造成执法行为的失误,使我们的监督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对此,结合笔者在工作和学习中的体会,简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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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取缔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取缔,其法律性质如何一直存在争议,到底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目前仍然难以定论,从其概念和特点人手加以分析,也仍然难以得出结论.然而,卫生行政执法却不能回避使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作者提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