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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的规定,不仅为卫生行政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使特殊情况下的调查取证有了充分的时间保障.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保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发生程序方面的问题与行政控制措施相混淆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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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药品监管中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药监机关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药品及其相关物品和文件资料予以清点、登记、保全的行为.先行登记保存的是药监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一种保全手段,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隐匿、转移、毁损证据,以保存将来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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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待规范
行登记保存措施是<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的一种强制措施权力.在执法取证过程中,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各级药监机关对此比较重视,大多数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法定的办案程序,但也有为数不少的同志由于对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常常与查封、扣押等一些类似的执法措施相混淆,造成执法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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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执法中查封、扣押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实践中,由于查封、扣押所应具备的条件不易把握,有些执法人员常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作为控制嫌疑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手段.本文对药品执法中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一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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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中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比较分析
本文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适用目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将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作了比较分析,并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以及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之处进行了探讨,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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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查封和扣押可导致的法律后果--药品监督执法中如何正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手段分析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是药品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但两者从适用依据、对象、条件、实施主体和控制方式等都有很大区别.在实践中要正确运用和规范实施,才能提高执法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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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14年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针对执法实践难题,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内容。同时,结合办案实际,《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查封扣押补办批准手续程序、证据范围、责令改正的适用以及听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
一起食品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1案情简介2003年6月27日,扬中市卫生监督所接二名消费者举报称:在本市俏丽美容养颜服务中心接受瘦身按摩服用该中心配给的一种减肥胶囊后,出现了不良反应.接举报后监督所予以了受理和立案,并派出卫生监督员对该中心进行了检查.后查明该中心自2002年5月份以来,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向前来瘦身的顾客出售标称具有减肥功能的保健食品"舒体胶囊"一百多盒,每盒45元.在检查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卫生监督员对在该中心经营场所发现的多种胶囊未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整个检查及询问过程均进行了全程摄像,对二名举报人也做了相应的笔录.2003年10月13日,卫生局以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为由向该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拟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 50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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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正确运用
卫生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运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区分.如果对其理解和掌握不当,很容易将其混淆,甚至在实际工作运用中出现错误和偏差,导致执法工作中的被动.怎样才能正确理解和掌握卫生行政控制与证据保存的基本原则,使得两种手段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正确运用.笔者根据多年的执法实践,现谈一谈认识、看法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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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采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2011年5月10日监督检查中,发现朝阳市双塔区某酒店采购使用的火锅飘香剂、百强仙花调味甜奶素调味料未遵守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台账,未索取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8月2日对朝阳市双塔区某酒店进行了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违法经营使用 Baking Soda 和食品添加物(日文)标签无中文标识;采购和使用的广州市瑞丰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顶好”牌食用色素和由黑龙江省海伦市亚太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肉护色保鲜剂未记录台账,未索取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上述四种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该酒店业主王某某和厨师长孔某某做了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