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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各类食品生产的基础,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食品链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本文结合执法实践,对当前农产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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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部分条款执行中的问题与思考
通过对<食品卫生法>执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提出了有关建议,为今后对该法的修订及当前的食品卫生执法工作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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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若干难点探讨
笔者在基层从事食品卫生监督10多年,曾涉及了许多复杂的案件,对形形色色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进行了具体处理.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发现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对某些违法案件的具体问题无法应用相应的法律条文处理,在文中就某些具体案例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商榷,并借此和同行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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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加强新时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实践
为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作者从几个方面对加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探讨.在卫生执法工作中,要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树立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良好形象;要加大改革力度,推动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提高监督执法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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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所致行政诉讼案的思考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担负着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大量的、繁杂的执法实践中,若由于在某个环节的失误,极有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从而使违法者逃避法律的惩罚.本文通过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的探讨,以期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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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在卫生监督实践中的思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逐渐表现出诊疗科目范围无法定依据,超范围诊疗定性要素不清,分级科目超范围界定不合理,特殊免责超范围诊疗不明确,边缘科目超范围无界定机制等问题.作者通过分析指出,完善诊疗科目法律范围,明确诊疗行为法律责任,合理界定分级诊疗科目范围和免责情节,建立边缘技术界定辅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超范围诊疗违法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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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讨论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是处理食物中毒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第一款尤其常用.该款规定了必须同时执行的四项行政处罚,其中第四项处罚的表述为"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实践中对这个原则的操作多有分歧,是监督员理解有误,还是本条对罚款原则的表述有缺陷,举例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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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到“合”的步幅
分别指代联合执法的形式与内容的“联”与“合”实际上也分割了其发展的两个阶段,就目前来看,联合执法正处于自“联”向“合”转归的过渡期.联合执法的“终结”联合执法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中国特色行政监管手段之一,尤其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相对人处于“九龙治水”的行政格局之下,各监管部门间看似权责明晰,实则监管方向与内容藕断丝连,在如是行政体制下,联合执法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因应被动的无奈之举,在执法实践中刻意营造联合执法高大上的形象,无非是要屏蔽自身的尴尬处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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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罚情节竞合的具体法律适用
药监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亦称决定药监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药监部门处罚监管相对人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节.同一违法案件,往往存在两个以上的量罚情节,即量罚情节的竞合,亦称多个量罚情节并存.量罚情节存在同向竞合和逆向竞合之分.同向竞合是指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从重情节.逆向竞合是指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从轻和一个以上的从重情节.目前法律法规对量罚情节竞合如何适用未作任何规定.实践中,执法人员难以把握,笔者试结合执法实践,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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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造成药监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分别规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决定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原处罚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真正内涵,它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如何把握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等均未作规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难以把握,行政处罚一旦经过复议被撤销或者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为此,笔者试结合药监执法实践,就药监执法人员如何避免造成主要证据不足,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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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
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法律法规赋予了药监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从当前的执法实践来看,有的执法人员在把握处罚尺度上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如何把握从重处罚的尺度上出现的问题较多,由此引起的诉讼和复议案件也在逐渐增加.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和对行政处罚立法精神的理解,谈一下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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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药品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药品行政处罚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具体的药品执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应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明晰药品执法实践中的"一事"与"不再罚"的具体含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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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同一违法主体违反两个法律规范应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在药品监督执法实践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某一经营企业(或医疗单位)同时经营(或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发生违法经营(或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对这一违法主体究竟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将同一违法主体两个违法行为使用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合并处罚,以简化程序,方便操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同一违法主体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文书,不能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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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确定药品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但是尚未对其进行细化,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不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难以确定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格的情况.本文结合<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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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与建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四年来,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转.但是,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不少具体问题<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就此浅谈个人拙见,旨在抛砖引玉,供商榷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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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国家药监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后,给各级药监部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通过近两年来的监督执法实践,就此谈谈粗浅认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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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要件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调整范畴.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药监执法人员操作常常出现偏差,一但败诉还应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试结合药监执法实践,就如何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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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执法中查封、扣押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实践中,由于查封、扣押所应具备的条件不易把握,有些执法人员常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作为控制嫌疑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手段.本文对药品执法中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一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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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执法实践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自此,我国的医疗器械管理翻开了法制化管理的新篇章.几年来,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相继颁布了10个配套规章,一个涉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全方位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为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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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听证应把握案件重点
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主持听证时,如何处理好主持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以及如何突出听证重点方面,以下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如有的主持人过于突出自己的主导位置以至包揽听证;有的过于超脱而统揽不够;有的对证据的认定或实体处理当断不断;有的则盲目武断;有的听证时重点不突出,等等,影响了听证效果.为此,笔者认为,主持人在主持听证时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