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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约束机制规范案件管理
药品监督执法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地)县级药监机构的一项主要工作,其行政行为是否规范,职能是否履行,执法是否正确,能否体现药监部门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事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将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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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监督执法力度问题的探讨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执法的地位及职责.下面就药品监督执法缺乏应有的力度原因和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的建议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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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实施的程序.简易程序具有迅速、灵活、简便的优点,在药品监督执法中得到广泛运用.但是,其实施中存在处罚行为上的简单化、运用条件上的扩大化和重视程度上的一般化现象.从而导致了立案数量的减少或发生行政处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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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药品监督执法中查封与扣押的区别使用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违法涉案药品(医疗器械),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执法中常常使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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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查封和扣押可导致的法律后果--药品监督执法中如何正确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手段分析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是药品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但两者从适用依据、对象、条件、实施主体和控制方式等都有很大区别.在实践中要正确运用和规范实施,才能提高执法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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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八"修正案实施后药监执法变化的探讨
目的 探讨第八次修改的新<刑法>,并对其中有关药品监督执法的内容进行分析,为药品监督部门执法能力的提高提出建议.方法 将新<刑法>与旧<刑法>中有关药品监督执法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比较其不同点,并对之进行分析总结.结果和结论 新<刑法>中有关药品监督执法方面的内容与旧<刑法>相比更符合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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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行政处罚违法责任主体认定难点面面观
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而对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处罚是否正确、合法。而在被处罚主体认定前,首先得确认违法责任主体。因此,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在行政处罚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食药行政处罚中如何对违法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却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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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0年度北京市药品监督执法通报
本刊讯 (记者 高军)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副处长邢泉在2001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布了2000年度北京市药品监督执法情况。2000年,全市共抽验药品7158件,平均不合格率为4.6%。其中,中药材共抽验147件,不合格率为4.76%;中成药共抽验147件,不合格率为3.28%;化学药品共抽验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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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中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药品监督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惩处的行政行为.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人们渐渐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以,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的行为就有引起行政诉讼的可能,特别是行政处罚文书中的任何一点纰漏都可能导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因此,熟悉药品监督执法中制作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求十分必要.下面就药品监督执法中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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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统一着新式执法服装上岗
本刊讯(记者陈广晶)2014年6月2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一”庆祝建党培训成果汇报会召开,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出席会议。会上,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志宽表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人员从即日起统一着制式服装,持统一的执法证件,按照规范执法流程开展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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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运用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实施的程序.简易程序具有迅速、灵活、简便的优点,在药品监督执法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是,其实施中存在处罚行为的简单化、运用条件的扩大化和重视程度上的一般化现象.从而导致了立案数量的减少或者发生行政处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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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必须增加透明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主体,负责对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执法是什么,是规范、整顿、监督、管理、提高.而罚款是对违法情节较轻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是国家赋予执法部门的一种执法手段,目的是督促违法者守法.但是据了解,目前的大多行政执法部门已变成了只罚款而不是执法.如有的药店出售假药,罚款后可以正常经营;有的诊所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疗器械交纳罚款后仍继续行医等等,对违法者一罚了之,不仅起不到教育,整改的作用,而且会亵渎法律的尊严,也给管理相对人和广大群众造成了一种只要交罚款就可了事,非法也可成为合法的错觉.出现这种把"执法"变成"只罚"的现象,原因有很多种,但主要的是"借罚款而筹款,只管罚而忘了法,或者是责任心不强,以罚代法,素质不过硬.这样,不仅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严重影响了药监部门的整体形象.药品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何才能避免执法只罚,真正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呢?本人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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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提高
在药品监督执法办案工作中的现场检查,是执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确认违法事实,对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物品进行实地检查时或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人)进行日常检查所做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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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秋毫教您巧识假劣药
目前药品市场假劣药品花样繁多,且造假手段及销售方式更加专业化和规模化,给药品监督执法带来一定困难,且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笔者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就假劣药品的几种存在形式及如何识别简单归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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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人员药品检验鉴别能力的现状及思考
药品快速检验和鉴别是识别假劣药品一项主要途径,也是基层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基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近几年刚刚组建,药品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药品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药品快检水平和药品鉴别能力是药品监督执法中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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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药品监督执法中的语言艺术与调查取证艺术
在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有的执法工作人员能使违法行为人心服口服,甘愿受罚;而有的执法人员则与违法行为人发生矛盾,出现违法行为人抵触、不配合甚至敌对情绪的现象,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的因调查取证的方法不当,思路不清或调查笔录书写不规范,致使违法事实难以认定,案件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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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的快速性状鉴别
中药材是指在传统中医理论指导下供药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及其制成后的各种药物.东汉以前(公元前25年)的<神农本草经>就已经有了使用中药材的记载.有关中药材鉴别的论著很多,在具体的药品监督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是传统的经验鉴别法或者称之为性状鉴别法,一般为眼看,手摸、鼻闻、口尝、水试和火烧等简单易行的方法,现将部分常用的鉴别方法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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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取证刍议
行政程序证据,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再现案件事实,揭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现实中,相对人服从行政行为的程度和其对行政程序证据的认可程度往往呈正比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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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监督执法中刑事案件的移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从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对这类案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存在颇多争议和对法规的不一致理解.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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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的一位好班长--记山东省枣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承启
山东省枣庄市地处苏鲁豫皖交界处,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前,曾经是假劣药品泛滥的"重灾区",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反映强烈.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面对药品监督执法这一新课题,作为枣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刘承启首先从执法队伍的建设抓起,从所属区县选调了部分药品稽查骨干人员,组成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刘承启把严格、公正放在首位,要求执法人员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对重大案件,他亲自进行审核,保证了办案质量.自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全局没出现一起被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