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飓风”荡三秦 全力保食安--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飓风行动”综述
这是一场横扫三秦食药安全领域雾霾的飓风,从陕北高原到渭河两岸,从汉江之畔到秦岭深处,“飓风”所至,让食药违法者在阳光下现形;
这是一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亮剑”之战,陕西省市县乡各级的万名执法人员,为了全省人民的饮食用药安全,利剑出鞘怒斩恶疾,令食药违法者胆寒。 -
关于药品与药价
王茂祥:加大打击制售假药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吉林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茂祥提案呼吁,加大打击制售假药的力度,让违法者造假一次,终身付出代价.对制售假劣药品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的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卫生监督执法中监督员与违法者心理状态的分析
公共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行政机关服务社会、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纠正和处理违法事实时,监督员与违法者的心理状态经常发生变化基至引发双方的心理矛盾,妨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卫生监督员与违法者之间,但在社会上会产生不良影响。……
-
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所致行政诉讼案的思考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担负着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大量的、繁杂的执法实践中,若由于在某个环节的失误,极有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失效,从而使违法者逃避法律的惩罚.本文通过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的探讨,以期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借鉴作用.
-
司法鉴定中伪装精神疾病的鉴别
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一些人为了逃避外界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精神疾病或精神损伤程度,这种行为被称为伪装精神疾病或称诈病.而刑事违法者大部分企图伪装精神疾病以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
-
药品监管该怎么出手?——从"一起邮寄假药案"说起
近,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药监局根据药品监督网络人员举报线索,在该县城关镇某药店内查获了一起销售邮寄"金叶牌"血糖王(青海同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粒/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0078)假药案.据悉,该药是违法者通过报刊广告栏中(国内某大报)联系方式邮购而来进行销售的.
-
关于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诊断评估体系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立足于戒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的三重属性,为我们开展强戒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
刑事违法者伪装精神疾病鉴别研究进展
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一些人为了逃避外界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精神疾病或精神损伤程度,这种行为被称为伪装精神疾病或称诈病.而刑事违法者大部分企图伪装精神疾病以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作者在对"血清皮质醇、醛固酮水平在伪装精神病司法鉴定中的作用研究"课题过程中,回顾了刑事违法者伪装精神疾病鉴别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道如下:
-
流汗流血流泪的执着食药监管执法工作还需社会多方理解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生来便是互为对立的两个群体,他们当中的一方高举法律赋予的"武器",捍卫着法律的尊严,而另一方中的少数则在不遗余力地为自身逾越"红线"的行为诡辩,试图逃离法律的制裁.他们二者的相遇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对于食药监管系统的执法人员,这样的矛盾显得尤为激烈.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多数食药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遇到过违法者暴力抗法现象,执法环境欠佳,完善的监管体制还需要市民更多的理解.
-
试述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本文提及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责任.
-
药品监督执法必须增加透明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主体,负责对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执法是什么,是规范、整顿、监督、管理、提高.而罚款是对违法情节较轻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是国家赋予执法部门的一种执法手段,目的是督促违法者守法.但是据了解,目前的大多行政执法部门已变成了只罚款而不是执法.如有的药店出售假药,罚款后可以正常经营;有的诊所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疗器械交纳罚款后仍继续行医等等,对违法者一罚了之,不仅起不到教育,整改的作用,而且会亵渎法律的尊严,也给管理相对人和广大群众造成了一种只要交罚款就可了事,非法也可成为合法的错觉.出现这种把"执法"变成"只罚"的现象,原因有很多种,但主要的是"借罚款而筹款,只管罚而忘了法,或者是责任心不强,以罚代法,素质不过硬.这样,不仅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严重影响了药监部门的整体形象.药品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何才能避免执法只罚,真正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呢?本人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
自愿戒毒病区的人性化管理
自愿戒毒者属特殊人群,他们既是违法者,大多又是年轻受害者;既是行为越轨者又是药物依赖者[1].我科在2005年~2006年收治了2010例自愿戒毒病人,均符合CCMD-3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标准,吸毒时间在3月~15年,尿检阳性,无严重并发症的阿片类依赖病人.
-
成都市实施市场禁入制的情况报告
成都市于2002年3月15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一年多来,取得了一些经验与体会,希与大家交流.
-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充分性
卫生行政处罚的过程,就是发现卫生违法行为,证实卫生违法事实,惩罚违法者的过程.准确及时地查明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给违法者以应有的处罚,保障守法者不错误受罚,保护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卫生管理秩序是我国卫生行政处罚的中心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必须以一系列的调查活动为基础.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等都需要证据加以证明.而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是否在证据查证属实以后就可以定案了呢?不是的.查证属实只是定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足条件,即证据充分.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各类证据的特点及影响其内容真实性的诸因素
卫生行政的处罚工作,首先必须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包括违法行为是否发生,违法者是谁,违法的性质、情节怎样等等,这些都必须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要保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就是客观的事实,就必须首先保证证据本身的客观真实性,也即证据的确实性.
-
浅论卫生行政罚款
1 罚款的特点1.1 罚款必须是违法者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罚款是通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币而使之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处罚形式,以此达到惩罚目的.如果这些权益本身就不为违法者拥有,1安徽省卫生防疫站(合肥 230061)2安徽省合肥市卫生防疫站那么就达不到处罚效果.因此,罚款的钱币必须是违法者的合法收入,对其非法收入一般不适用罚款,而适用没收或追回等处罚和强制措施.罚款所得应依法上交国库,而追回的非法钱财则可能返还受害人.
-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对违法者实行某种制裁,要求违法者承担一定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分述如下:
-
卫生监督员与违法者发生的冲突分析
1冲突的本质、属性和特点1.1冲突的本质与属性冲突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事物矛盾运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卫生监督员与违法者之间的冲突,其实质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与社会被管理群体之间矛盾的一种具体反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它既有不可避免性,又具有可避免性,既有普遍性又有共性,还有偶然性与个性.其不可避免性在于管理与被管理本身就是一对矛盾,这种矛盾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可避免性在于这种矛盾是可调和的矛盾,只要管理与被管理双方都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修养,完全可以消除心理对抗和防止行为冲突的发生;其普遍性和共性表现在这种冲突在公共卫生监督过程中经常发生,在因果关系上具有明确性和一致性;其偶然性与个性则表现在涉及冲突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具有差异性,冲突的表现形式与结果各不相同.
-
浅谈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的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会计核算要为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当信息失真时,会导致领导错误的决策,这势必给国家和单位带来极大的危害.
-
违反食品卫生法者行为特征的研究
目前,国内对食品卫生违法者行为的研究尚缺乏系统地调查。在食品卫生法的执行中,对违法者的行为作定性定量研究报道较少。本研究对黑龙江省大、中、小城市违反食品卫生法者的行为特征,违法者在时间、地点、人群的分布进行了探讨,以求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查处违法者的能力,掌握违法者的行为特征与分布,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提供定量研究依据。1 对象与方法 1.1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运输的从业人员本研究的调查对象。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黑龙江省大、中城市的一个区及一个县级市1989~1990年度食品卫生违法者(以下简称违法者),共调查1031人,应占调查总数的92.3%,其中大城市358人,中等城市397人,县级市27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