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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为了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卫生行政部门已从"办卫生"转向"管卫生".基于卫生监督执法存在"政事不分",执法主体较混乱等情况,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同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其工作目标.为了改变现有各级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力量不足等问题,2001年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将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从原来的卫生专业机构中分离山来,统一组成"卫生监督所",以便集中力量,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水平.现在全国部分地区已基本完成了卫生监督机构的组建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各地机构级别、名称不统一,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等.现将本人的一些看法作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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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卫生执法体制实行统一综合执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客观上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速职能转换,确立和加强执法主体地位.近几年来,我们在深化卫生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对实行统一综合执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而加大了卫生执法力度,使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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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管理对策
食品卫生与安全牵动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自我国颁布<食品卫生法>后,开创了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新局面,食品卫生由行政管理步人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在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了一支食品卫生监督队伍,制订了一套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区的食品卫生面貌不断得到改善,食品卫生工作水平不断提高,食源性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较好地保证了全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去年,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广泛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卫生市场,严厉打击食品制假违法行为的活动,食品卫生的执法力度比往年有了明显的提高,食品卫生法制的威慑力进一步加大.纵观过去,尽管我们在食品卫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现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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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自从2009年我国颁布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来,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其整体形势呈现出稳中向好的趋势, 但是目前一些制约和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要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该文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献,参考西方国家的优秀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有助于完善并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使食品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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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现状及改革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一项行政执法活动,是由明确的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追究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法"的运用活动,其执法活动的目的和根本宗旨是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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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执法主体不当而未能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1999年10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本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碧郁迪内分泌调节胶囊(口服)外包装说明书上写明:"具有美白祛斑、祛痣及调节内分泌"的功能,批准文号为卫生部特许号(95)26-QG-08-0542.该公司不能出示本产品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公司经理向我们说明并未上市,只是在试生产阶段.于是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后决定立案调查.为了了解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本案卫生监督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产品在武汉市各大商场内电视直销专柜、武汉市花都美容美发用品店及该公司经营部处均有销售,而并非像公司经理所言"该产品并未上市仅在试生产阶段".该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上标明卫生部特许号(95)26-QG-08-0542经核实后发现取得该批准文号产品应是卫生部1995年11月审查批准湖北丽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碧郁迪净肤养颜露这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足以证明该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上这一特许号是假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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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违法开展中止妊娠术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探讨
作者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中止妊娠术行为的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违法所得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医疗机构开展中止妊娠术既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也属于诊疗科目范畴,但其执法主体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母婴保健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该卫生站进行处罚.同时,对违法所得的计算需要完善,对中止妊娠术是否属超范围经营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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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SDA药品认证中心认证工作简介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SDA)。变更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授予的工作职能,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Centre for Certification of Drug of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CCD-SDA, 以下简称SDA药品认证中心)。并与2000年5月20日以国药管办[2000]216号发文,批准了SDA药品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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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日前在重庆结束的全国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会表明,我国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推进基本顺利,并取得了极大进展。 会议传出的消息说,北京、上海、重庆、青海、广西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已经获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正在积极实施改革。其余省、区、市的改革方案也基本获得当地政府的原则同意,待发布后即可实施。青岛、贵阳、安庆等部分地市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全面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说,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改革促进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较大地提高了执法力度和整体社会形象。 以前,我国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的职能由卫生防疫站承担。在这一体制下,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和执法队伍分离,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力量分散,互不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内部按学科分工,设置不合理,卫生监督执法与有偿服务不分,影响执法的公正性。这些弊端严重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和效率。已基本完成省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上海、重庆、青海等省市,都已撤消了卫生防疫站,并核定编制,组建了卫生监首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主要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受理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中请,卫生监首监测统计报告,污染、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在解决传染病流行、中毒、污染等公共卫生问题时提供技术支持,实施免疫预防接种,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公害病等实施监测和防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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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部门协作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中的作用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身体健康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美满和幸福,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兴亡.全日制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因此,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为师生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环境,确保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卫生行政部门是<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因此,与其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和解决学校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就有了法律依据.我们经过几年的实践,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特别是与教育部门通力协作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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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必须增加透明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主体,负责对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执法是什么,是规范、整顿、监督、管理、提高.而罚款是对违法情节较轻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是国家赋予执法部门的一种执法手段,目的是督促违法者守法.但是据了解,目前的大多行政执法部门已变成了只罚款而不是执法.如有的药店出售假药,罚款后可以正常经营;有的诊所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疗器械交纳罚款后仍继续行医等等,对违法者一罚了之,不仅起不到教育,整改的作用,而且会亵渎法律的尊严,也给管理相对人和广大群众造成了一种只要交罚款就可了事,非法也可成为合法的错觉.出现这种把"执法"变成"只罚"的现象,原因有很多种,但主要的是"借罚款而筹款,只管罚而忘了法,或者是责任心不强,以罚代法,素质不过硬.这样,不仅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严重影响了药监部门的整体形象.药品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何才能避免执法只罚,真正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呢?本人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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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用人单位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意义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以预防、控制职业病为载体,明确规范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3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行为,为使执法主体权威化、一元化,服务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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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食物中毒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商榷
本文通过对一起分别由二个卫生执法部门管辖的食物中毒事故的执法主体认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同行们讨论,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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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及适用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是指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卫生行政机关或其它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依法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而又尚未构成犯罪的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在处罚过程中,由于被监督主体范围广阔,违法情节及相关事实依据往往比立法时所考虑、预测的要复杂得多,法律法规难以准确整齐地划一界限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往往只原则规定或只规定一定的范围的幅度,给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提供了多项选择的余地,这种行为就称为自由裁量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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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属性及适用探讨
1"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关于"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现在大概有三种认识:第一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是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一种罚种,是针对事实简单、情节较轻的食品违法行为而设定的,即违反<食品卫生法>第8条、第21条、第26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46条、第47条,对相对人可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第二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不是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一种罚种,因为<行政处罚法>没有把它明确设定为一种罚种,<(食品卫生法)释义>虽把"责令改正"列为一种罚种,但该释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食品卫生执法主体的一种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问题,从食品卫生法理上讲,时至今日,我国尚无明确定性.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也不便作出任何评价,"责令改正"无论作为一种"申诫罚"、还是"行为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有待国家权威法律部门作出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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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和对策
1存在问题1.1法律法规方面卫生行政部门未被明确成为五大卫生的统一执法主体.如学校卫生,卫生部门无独立的执法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中妨碍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种规定监督主体和管理主体含糊不清,导致监督权与处罚权分离,影响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劳动卫生国家无专门的具体卫生法律,《劳动法》中虽然作出一些原则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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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原地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1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 现行卫生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机构不全,体制不完善 从固原地区近年卫生监督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1)执法主体没有真正转换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只是在某些执法文书上使用行政部门印章而已,难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运行层次增加,工作效率低;(3)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科、行政机关、职能科室三者之间矛盾加剧;(4)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造成责任权利分离,卫生执法力度淡化、弱化;(5)由于卫生监督的人、财、物,均受卫生防疫站的控制,致使卫生行政机关对一线监督员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执法任务难落实;(6)公共卫生各个专业各自为政的现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卫生执法缺乏综合监督管理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监督,既影响了执法工作,又浪费了卫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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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中的几点体会
1 统一认识,深入调研论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步发展,我国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中的执法主体与队伍分离、政事不分、重复交叉监督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卫生监督体制必需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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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思路探讨
随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在我国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近期各有关部门虽已对执法主体、许可项目、许可规定和许可的收费依据等实施了清理.由此也提醒我们卫生部门,必需加快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步伐,及早转变我国卫生监督执法中政事不分、主体混淆、职责交叉、力量不足、执法不公、查处不力、管理不均等现状,减少或避免各种干扰,以不断加大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的力度,提高处置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能力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笔者根据近年来各地报道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本人近二十年来一直从事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实际,针对我国现行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改革思路和方案,供各级领导和同行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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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卫生监督体制下传染病监督管理工作的做法
卫生监督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卫生的基本手段和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过去的那种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不分的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影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正性,这就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提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明确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