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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为了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卫生行政部门已从"办卫生"转向"管卫生".基于卫生监督执法存在"政事不分",执法主体较混乱等情况,199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同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其工作目标.为了改变现有各级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力量不足等问题,2001年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将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从原来的卫生专业机构中分离山来,统一组成"卫生监督所",以便集中力量,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水平.现在全国部分地区已基本完成了卫生监督机构的组建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各地机构级别、名称不统一,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等.现将本人的一些看法作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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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立法与医疗卫生基本制度
自1999年3月召开的第9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修正案之后,如何通过立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充分体现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公平与效率,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2004年3月召开的第10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上,通过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宪法修正案之后,又从宪法的角度,为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利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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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治院观念的思考与建议
依法治国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全面推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目前医院安全管理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医院管理工作必须树立以法治院思想,实现由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行政管理转变,把医院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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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启示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从而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