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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食安办抽检食品44批次不合格
近日,广州市食安办公布第八期食品安全信息。本期的抽检食品共847批次,其中合格食品803批次,占94.8%,占5.2%。各监管部门已对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实行下架、封存、召回等措施,按规定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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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法制,是指导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指导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依法进行管理.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极大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也是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这一基本方针,对于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平稳、顺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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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卫办监督发[2005]2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东方亿力神TM参葡颐年片"和"仙诺美达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近日,湖南省卫生厅在食品专项整治中发现由"中澳合资西安超英攀达荣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亿力神TM参葡颐年片"(规格:0.6 g/片×4片/盒,生产日期:20050508,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119)含有化学药物枸橼西地那非.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上海仙诺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仙诺美达片"(批准号:20050901,规格:500 mg,包装:塑料瓶及纸盒)含有化学药物二甲双胍和苯乙双胍.以上两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湖南省和上海市已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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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牛内脏中违法添加甲醛的调查
根据消费者举报,湖南省湘潭市卫生监督所在该市某批发市场采购生牛杂碎1 kg,送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湘潭市雨湖区防疫站检验.在样品检出甲醛后,对销售现场依法进行管理.对现场的食品再次采样送检,并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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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体会
药品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反应.绝大多数药物在具有治病功能的同时还存在着或多或少或严重或轻微的不良反应.药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原因复杂,因此,我国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必须依法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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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药品监管效能
饮食、用药安全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依法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我国信息化进程明显加快,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要求必须加快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我国药品管理,提高监管效率,真正实现科学监管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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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2年下半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质量公告的通知
根据2012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的要求,我局对本市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抽检.一、本期公告的概况2012年在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共完成抽检678批次,全年不合格产品共4批次,合格率是99.41%;其中338批次产品已在上半年发布质量公告,现将下半年340批次产品的质量予以公告,下半年不合格产品共2批次,合格率是99.41%.(结果详见:化妆品质量公告)二、不合格化妆品的处理各分局应加大对本期公告中不合格化妆品的查处力度,依法进行处理.各化妆品经营单位如果有公告中涉及批号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附件:化妆品质量公告([2012]第2期,总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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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祖传秘方”蒙住双眼密云县食药监管局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父腰痛,经熟人介绍于2014年3月27日在齐某处购得“骨痛宁”胶囊2瓶,疑似假药。这种胶囊外包装标识为濮卫药准字(2002)第063016号;药品标签标注“祖传秘方”;功能包括:祛风除湿、温经散寒、活血通络、消炎止痛;主治各种肢体疼痛,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证实该药品确为假药,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同时提醒患者及家属不要轻信“祖传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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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生产、销售未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2001年5月9日,某局接到某报记者举报,反映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颅脑碎吸包.某局接到举报后,对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调查方案,并对该公司和涉案的河北省某医疗器械厂进行了暗访.随后在国家局的统一指挥下,某药监局与河北省药监局同时对上述两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某药监局在检查中于某公司库房发现举报材料中提及的血肿碎吸包及电动开颅钻、一次性头皮夹、灭菌骨腊、胆总管探察器械包、直角拉钩等,上述产品均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该药监局对上述数十种可疑产品依法进行封存扣押.随后通过对封存的产品进行重点清点、统计、核实并分别到税务部门、上海药监局、上海某医疗器械厂及颅脑碎吸包的经营单位核实取证,取得了该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发票等证据,确定了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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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医院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医院内审机构接受委托,对医院相关人员(主要是中层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一定的标准,遵循既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审查分析,依法进行的经济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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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医疗争议案例分析(上)
医院临床的一切工作要依法进行.急诊作为第一线的重要环节,要处理各种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病症.急诊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是医院的重要窗口之一,急诊部门只有妥善处理好医患关系,才能使急诊医疗顺利开展,因此依法行事就显得更加重要.为了帮助医疗同仁们吸取教训,现将由各地公众媒体所披露过,且被相关部门处理完结的20宗急诊医疗争议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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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2年临汾市环境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分析
目前,环境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进行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为提高今后的工作质量,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的数据,将临汾市2000~2002年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了简要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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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性食物中毒调查
一、概况 2001年8月26日下午1点,天津市红桥区公共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一居民全家13口人,于8月25日晚在某饭店就餐后,陆续有11人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接到报告后卫生监督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取证、采集样品,并对经营中使用的容器、刀具等及食品从业人员的手进行涂抹化验,并对可能造成食源性疾患的冷荤间、剩余冷荤菜及可能被污染的刀具、容器依法进行控制,对33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粪便的采集。在调查过程中,又陆续接到报告,另一家10口人于8月26日中午和晚上也因食用该饭店的食品,有9人出现腹痛、腹泻症状;8月28日又有一户居民全家60余人,于8月26日晚餐,因食用该饭店食品,有24人出现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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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厂甲醇中毒事故调查
1998年12月太原市某精细化工厂发生一起甲醇中毒事故,导致3人中毒,1人失明.为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调查组于1999年1月27日和2月3日对该厂依法进行了卫生监督和事故调查,在全面了解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的基础上,对事故现场的甲醇浓度进行了检测,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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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重现青海
据青海省卫生厅消息称,截至2009年8月3日20时,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已确诊肺鼠疫病例12例,死亡病人3例.青海已对疫源地依法进行封控,疫情得到有效控制.8月8日,兴海县肺鼠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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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治院观念的思考与建议
依法治国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全面推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目前医院安全管理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医院管理工作必须树立以法治院思想,实现由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行政管理转变,把医院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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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食物中毒诊断和中毒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和对策
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和对违法单位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两项法定职责.从食品卫生技术角度来讲,食物中毒调查除特殊不明物质外,应该查明中毒食品,致病因素和致病原因(环节),而对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食物中毒的诊断和食物中毒情况及原因分析[1],中毒食品不明的占中毒叫起数的12.79%,致病因素不明的占16.81%,在饮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中,中毒食品不明的占26.74%,致病因素不明的占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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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水源型甲型副伤寒流行处罚分析
2000年12月广西柳州某校因水源水受污染引起甲型副伤寒暴发流行,卫生部门在快速、有效、成功控制疫情的基础上,以该校为处罚主体,就其违法行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其依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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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含阿托品的生肉食物中毒分析
1 案情简介1.1 1993年6月28日,赵某等6人在某小吃店就餐,餐后30分钟6人陆续出现中毒症状,主要症状有:头晕、头疼、口干、面部潮红.市卫生防疫站立即派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可疑食物为猪后腿肉,随即对肉进行追踪调查.肉是从集贸市场上购进的,剩余食物送实验室检验,结果阿托品呈阳性.由于受条件限制未能追查到底,只对小吃店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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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长达一年行政处罚案执行始末的分析
1 案情简介1999年5月4日济南市卫生局(下称我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对省直管单位山东职工之家(下称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卫生问题,即立案,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我局于1999年6月16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