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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tek打破贸易壁垒为舟山水产品出口提供佳解决方案
水产品出口是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规模日益增大.但水产品出口频频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趋向制度化、法律化,极大地增加了行业应对难度.舟山作为水海产品出口的重点区域,面对竞争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经常会遇到很多困惑:如何应对国外频繁出台的法律法规要求?如何平衡产品质量与成本?如何提高国外买家及消费者的认可度?成为众多企业迫切想要了解和咨询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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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解决路径严重"堵塞"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骤增、医患冲突加剧的主要原因之一,而造成"堵塞"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所限定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单一化.由于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当事人自主性、实体上的准法律化与程序上的简易性、灵活性、快捷性等诸多优点而被世界各国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所普遍采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医疗纠纷频发、医患冲突日趋激烈的今天,立足我国实际,建立和完善ADR机制无疑是实现医患和谐的的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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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主采购方式探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后,政府采购已经法律化、标准化、程序化,成为公立医院设备采购的主要途径.但是,也有出现不属于采购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情况,比如要采购的设备不在集中采购目录里或者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医院可以进行自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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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法制,是指导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指导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依法进行管理.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极大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也是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这一基本方针,对于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平稳、顺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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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几点思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首部基本法律,由于该法涉及基本国策的法律化和公民生育权利与自由的限制和保障,其意义重大.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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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血站业务培训工作
自2005年《血站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血站的岗位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法律化,作为血站工作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落实,血站内部人员业务培训越显重要。2006年卫生部印发的《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明确指出“员工必须接受拟任岗位职责相关文件的培训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并且经过评估表明能够胜任”,这就要求血站员工的岗位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必须与考核相结合,并建立系统的岗位培训程序,以达到培训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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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护士如何预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护理模式的转变,护理人力资源不足,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医患关系的商业化,人性化、法律化趋向等,都成为医疗护理工作者应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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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分类现状及干预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同年8月卫生部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使医疗废物的管理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医疗废物可分为6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临床科室常见医疗废物基本为感染性废物和生活垃圾两大类,我院近几年临床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转运及处置情况仍存在不足,现总结分析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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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行为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探讨
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人类对生命的关爱和尊重以及对生命质量的追求,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医疗工作步入一个法律化轨道,然而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护理人员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认识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认清属于责任事故的各种护理行为[1],用法律条文约束不良护理行为.建立和谐的、理性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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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管理设想
1.领导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要树立竞争意识,转换经营机制,制定服务多元化、管理现代化、人员配备合理化的经营策略,把医院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现代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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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护士预防差错事故的新思路
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卫生事业面临着重大改革,医院内部以及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供需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护理模式的转变,护理人力资源不足,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医患关系的商业化、人性化、法律化趋向等,都成为医疗护理者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产科护士,为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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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临床工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虽然在我国仍处于漫长的起步阶段,但现代精神医学、尤其是精神卫生事业法律化管理方面的发展对于我国精神医学界的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在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许多需要以精神卫生法来调整的问题正日益凸现出来,如何通过立法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规范当前新形势下的精神卫生工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更健康地发展,已经成为了摆在广大精神卫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以下我们拟就精神科临床工作中一些特殊并广泛存在争议的问题,结合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践,提出一些参考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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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强制戒毒的模式化管治办法及系统康复
强制戒毒的管制及康复工作以其正规化、法律化、公安部门主管为特色,具有快速、可靠、有效的戒除毒瘾的优点,日益发挥着戒毒主力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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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严查事故推进安全
国务院第49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实现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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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安不能局限于预防事故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提出和实施,是党的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向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转变,是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坚持依法治安,把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然而,在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有的却把依法治安局限于预防事故,这种片面的认识和做法,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安,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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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能局限于惩罚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贯彻依法行政,是我们党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向制度化、法律化转变的必然要求.走坚持依法执政的路子,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必须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大的转变,以适应依法执政形势的要求.然而,个别单位在实践中却把依法行政局限于惩罚,这种片面的认识和做法,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从严行政方针,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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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和伦理属性探讨
研究显示,中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事件,61.8%的医院发生过患者病逝后,患者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纠集多人在医院内围攻或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事件[1].在理论上虽然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的研究较多,但争论极大,定位不清,同时存在医患关系泛法律化的趋势,从而忽视医患关系的伦理属性,这势必影响实践中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医患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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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法律化:医德医风建设的法律保障
1引言世纪之初,我国医疗服务行业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WTO正式向我国敞开大门,医疗体制必然要适应形势的变化,稳步推进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人类疾病谱和医疗服务模式的悄然渐变,加之人们医疗健康观念和自主意识的不断提升,都需要医疗服务人员转变角色、更新观念,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在职业技能、职业理想、职业观念、职业情感、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良心、职业作风等方面要与时代合拍,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医疗领域却出现了道德紊乱和滑坡现象,这与传统的医德建设缺乏法律约束机制有很大的关系.国内外医德医风建设的经验表明,制度化、法律化是转型时期医德医风建设的法律保障和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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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分析
基于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以及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述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