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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何种行政行为的法学思考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有力地打击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尽管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把“取缔”作为一种罚种加以明确,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的规定,各地仍把“取缔”作为在《食品卫生法》中设定的一种处罚形式加以应用.但卫生部于1998年12月8日,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等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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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审查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也是容易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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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适用难点初探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这使得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药品管理法>又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出来.新的<药品管理法>是根据我国近些年来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及药品质量等问题严重的事实和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对原法作了大幅修订.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药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建立了新的药品管理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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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推进GMP认证工作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按新形势下的法律要求,进一步加大了依法治药的力度,完善了执法手段,规范了执法行为,必将大大的提高执法水平,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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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必须增加透明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主体,负责对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执法是什么,是规范、整顿、监督、管理、提高.而罚款是对违法情节较轻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是国家赋予执法部门的一种执法手段,目的是督促违法者守法.但是据了解,目前的大多行政执法部门已变成了只罚款而不是执法.如有的药店出售假药,罚款后可以正常经营;有的诊所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疗器械交纳罚款后仍继续行医等等,对违法者一罚了之,不仅起不到教育,整改的作用,而且会亵渎法律的尊严,也给管理相对人和广大群众造成了一种只要交罚款就可了事,非法也可成为合法的错觉.出现这种把"执法"变成"只罚"的现象,原因有很多种,但主要的是"借罚款而筹款,只管罚而忘了法,或者是责任心不强,以罚代法,素质不过硬.这样,不仅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严重影响了药监部门的整体形象.药品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何才能避免执法只罚,真正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呢?本人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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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审查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诫,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也是容易引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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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化卫生监督体系的做法与体会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善监管执法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途径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快、更有效、更全面地推进信息化建设,我们提出了构建"数字卫监"的目标任务.总体构想是:以卫生部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为指导,用2~3年的时间,开发两大平台、五大系统,建立起全市卫生监督管理的业务中心数据库,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监督执法网络化、对外服务现代化即"一库、三化",整体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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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药监执法过程中陈述申辩权的正确运用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加强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频率高,适用范围广,同时也是有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手段.对此,<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但遗憾的是该法未对陈述申辩的期限作明确规定.具体到药监执法,国家局<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陈述申辩期一般为3日,但在执法实践中,对于陈述申辩的告知、行使等问题仍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结合药监执法工作,试从陈述申辩权的定义、性质、应用等方面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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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提高基层药监稽查办案效果
基层药监稽查任务面广量大,管理相对人情况复杂,稽查人员缺乏,执法装备、执法手段相对落后,面对如此现状,切实提高稽查办案效果,对于有效打击各类涉药违法犯罪行为、教育警示广大群众、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树立药监执法部门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提高基层药监稽查办案效果,应把握以下八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