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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何种行政行为的法学思考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有力地打击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尽管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把“取缔”作为一种罚种加以明确,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和第九条的规定,各地仍把“取缔”作为在《食品卫生法》中设定的一种处罚形式加以应用.但卫生部于1998年12月8日,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等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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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卫生行政罚款
1 罚款的特点1.1 罚款必须是违法者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罚款是通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币而使之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处罚形式,以此达到惩罚目的.如果这些权益本身就不为违法者拥有,1安徽省卫生防疫站(合肥 230061)2安徽省合肥市卫生防疫站那么就达不到处罚效果.因此,罚款的钱币必须是违法者的合法收入,对其非法收入一般不适用罚款,而适用没收或追回等处罚和强制措施.罚款所得应依法上交国库,而追回的非法钱财则可能返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