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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合法在依法行政中的意义初探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而行政程序合法决定了依法行政的成败与否,作者探讨了行政程序合法在依法行政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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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示例"商榷
作者认为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物品予以没收"的"处理决定"值得商榷,其违反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违反行政法定程序.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合法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不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强化行政法治观念,提高行政程序意识和相对人权利保护意识,学习先进理论和经验,提高卫生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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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制度创新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一项全新制度设计,本文通过依托相关领域公认的基础理论和借鉴同类成熟可行的制度实践经验,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内涵和实质进行了研究,有助于读者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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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合法性不仅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要合乎实体法,而且要合乎程序法[1].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般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三是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下面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药品执法监督中的运用作一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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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移动办公,提高医院办公室工作效率
随着手机普及率不断提升,移动医疗、手机办公的时代正在向我们逐渐走来.移动医疗的目标需要医院提高管理技术、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医院行政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前医院行政办公的信息化程度低,传统信息建设投入大、成本高,使用困难.本文以行政管理为切人点,结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使用“钉钉”软件试点移动办公的经验,探索如何利用移动互联技术,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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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的几点对策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将卫生法律、法规运用于公民或组织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情况的好坏,直接地反映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程序水平的高低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有存在,其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务 必引起重视.在此,笔者对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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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政检分家弊端多
目前,因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在执法授权上政与检分家,药品监督员开展药品监督工作极为困难.面临日趋严峻的医药市场形势,在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政、检分家确实存在着很多弊端,现行的执法行政程序削弱了对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不利于药品市场和药品质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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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的几点对策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卫生法律、法规运用于公民或组织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情况的好坏,直接地反映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程序的高低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威信.但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有存在,其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务必引起重视.在此,笔者对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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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卫生行政处罚的确定和救济
1卫生行政处罚的确定1.1程序舍法,证据充分因为行政主体在实体上拥有极为广泛的权力,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法所规定的形式、方式、步骤、时限.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员在针对相对人行使执法权之前,应当首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这样可以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可以使公众对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应严格遵循受理、立案、取证、合议、告知、决定的步骤,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时限要求.卫生执法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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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卫生行政处罚的事前救济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既是行政管理要对一方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又是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监督所属工作人员的有效手段,同时还是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自身偏差的有利时机.因此,它是行政程序中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环节,是整个行政程序得以完善的主要组成部分.救济程序可分为事前救济程序和事后救济程序.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常事先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对事前救济程序的意义认识不足,存在不同程度的轻事前救济程度在卫生行政处罚中作用的现象,本文就卫生行政处罚的事前救济程序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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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区卫生行政处罚中陈述申辩制度执行情况
陈述申辩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种基本制度,陈述权与申辩权也是行政相对人对抗行政权的基本权利. 此项制度在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枠第三十二条中加以明确,不仅使具有优势地位的行政权力得到有效制约,也减少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风险隐患. 重视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代表着行政机关执法意识和理念的一种巨大转变[1]. 本文从对卫生执法实践的观察,研究陈述申辩制度的执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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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药品监管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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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取证刍议
行政程序证据,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再现案件事实,揭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现实中,相对人服从行政行为的程度和其对行政程序证据的认可程度往往呈正比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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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调查程序中相对人协力行为研究
行政调查是行政处罚的先行程序,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活动之一,是行政处罚与决定的基础.因为卫生行政调查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相对人的协力行为对达成行政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我国对其研究较少.行政协力符合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制度选择,已成为当今行政实践重要的行政手段和行为形式.所以应该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加人此内容,建立以非法证据排除为核心的相对人救济手段,采取相关措施以约束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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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程序制度的构建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提出和定义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的概念,并对如何创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程序和安排相关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参照"权利效率并重模式"的行政程序目标模式和"分散规定式"行政程序立法体例模式,提出了搭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程序载体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