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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当前,医患矛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患方的利益受到法院、消协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广泛同情与保护,而医院的合法权益却受到患方及来自社会各层面的忽视、侵犯甚至损害,殴打医务人员、诋毁医院形象、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高额索赔和判罚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结合我国医院的性质和任务,奉行的高准则,面临的重重困难,阐明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是保护病人的健康权益,因而必须在依照法律法规、强化自律的原则下,采取具体的措施加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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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合法在依法行政中的意义初探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而行政程序合法决定了依法行政的成败与否,作者探讨了行政程序合法在依法行政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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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景合法应用初探
以张仲景多种治疗方法的联合应用(即合法应用)为论述核心,从病因病机复杂性、脏腑相互影响、合病并病现象、六经分证复杂性等多个方面,论述仲景合法应用的法则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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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用于12~16周药物流产的可行性分析
目的:探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用于12~16周药物流产的可行性。方法选取本院2O11年8月-2O13年8月收治的86例自愿终止妊娠者,随机将其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各43例。对照组给予宫腔放管后钳刮术,观察组给予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比较两组流产效果。结果观察组妊娠者疼痛情况轻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O. O5)。观察组出血量、流产失败率与再孕流产率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 < O. O5)。结论采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用于12~16周药物流产妊娠者具有更优的安全性与可行性,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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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权保障与智障者节育手术开展可能性讨论 --着眼"南通儿童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宫切除事件"分析
分析国内外智障者节育手术多年实践提炼出共识:遵循法律规定开展此手术有利于保障而非侵害智障者基本人权.建议我国应出台相关规定为合法开展此类手术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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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商解决途径运用的法律考量
双方协商被法定为解决医疗事故途径后,医疗纠纷的处理变得更为方便快捷,协商也成为医疗纠纷双方的首选.但从法律视野下考量,目前运用过程中却出现一些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事实责任认定、协议书签订、和解权转让等方面引起重视,以确保其合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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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医学期刊是否合法的方法
合法期刊必须有国际刊号与国内刊号,两种刊号都是连续出版物的号.直接、权威的方法:查询刊号.登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查证其刊号是否已登记,查询方法如下: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http://www.gapp.gov.cn/),主页右侧下方有新闻机构查询栏,媒体名称输入要查询期刊刊名,媒体类别选择:期刊.点搜索即可.如是正规期刊则可以显示其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显示不出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则为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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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门诊用于终止11~15周妊娠临床观察
目的:研究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序贯口服终止11~15周妊娠的临床效果,旨在寻找一种安全、有效、经济的终止11~15周妊娠的新方法.方法:收集孕11~15周要求终止妊娠的无禁忌证的孕妇86例分为两组,甲组第1天、第2天清晨空腹口服米非司酮75 mg,第3天晨口服米索前列醇600ug,依据宫缩情况每2 h追加一次米索前列醇400ug,不超过1 800μg;乙组第1天、第2天晨口服米非司酮50 mg,晚上口服25 mg,第3天晨口服米索前列醇600ug,米索前列醇加量同甲组.观察两组的流产成功率,胎儿及附属物排出时间,出血量,副反应,并发症发生情况,并作统计学处理.结果:(1)甲、乙两组流产成功率分别为91.3%和92.5%,差异无显著性,总成功率达到91.7%,流产效率高.(2)两组胎儿及附属物排出时间,出血量,副反应,并发症发生率差异均无显著性.结论:(1)口服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用于终止妊娠流产成功率高,并发症少,安全简便,省时,是终止11~15周妊娠的安全、有效的方法.(2)全部口服给药操作方便,全部治疗过程可在门诊施行,节省住院费用.(3)口服药物不成功需行钳刮术时因宫颈已扩张,胎儿死亡可降低钳刮术并发症,减轻病人痛苦,缩短手术时间,减少出血量.(4)尤其适用于剖宫产术后一年妊娠的孕妇,降低终止妊娠时手术并发症及避免了小剖宫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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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合理、合法收费的再认识
医疗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舆论的热点话题之一,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医疗费用由国家和单位全部包揽的情况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或由社会保险机构部分承担等多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支付和控制手段不断强化,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医疗费用也有了更多的关注和监督. 因此,合理、合法地收取医疗服务费用,保障医院的效益,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是医院管理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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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批复法律属性和效力问题研究
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全面涵盖执法实践的所有问题.随着执法的深入,大量的行政批复出现,弥补了执法的空白,但行政批复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梳理相关规定,厘清行政批复的法律属性、种类,对行政批复法律效力的判断依据进行了探讨,提出在行政批复的制定主体、内容合法合理以及形式上都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并对现行卫生行政批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卫生行政批复的适用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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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取证
进行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调查,不仅是为了查明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原因而进行的调查,调查报告定论,还是对造成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的法定依据.这就要求调查员必须以科学的态度,通过科学取证、合法取证,取得足够有效证据,充分准确的反映客观实际,以防在诉讼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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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定型包装标识合法情况的调查分析
食品标识是体现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的第一关,也是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食品的流通领域、包装及标识的内容花样百出,对1000件样品进行分析,合格率仅为50%.如何提高标识的合格率,只有加强对标识的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