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献资料
-
费县工商局加强春节市场安全
春节将至,旅游市场日渐升温,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连日来,山东省费县工商局结合辖区实际,采取四项措施,切实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保春节旅游市场安全有序。一是把好关,规范旅游市场主体资格。对景区内的所有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宾馆、酒店、农家乐、副食店,认真审核主体资格,对证照即将到期的进行行政指导,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严监管,规范景区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景区景点经营户的监管力度,以特色商品、工艺品、纪念品、农副土特产品等为检查重点。三是抓宣传,营造景区诚信经营氛围。通过上门宣传、咨询讲解等形式,在景区宣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诚信经营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文明经商、诚信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和营造诚信经营氛围。四是重维权,规范消费维权申诉渠道。在云瀑洞天、丛柏庵、中华奇石城等景区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确定专职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沟通,督促其做好相关消费者纠纷调处工作;充分发挥12345、12315双线联动机制,及时解答、受理和查处消费者有关咨询、申诉和举报。
-
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从今年9月1日起,为进一步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专项整治的内容一是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二是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三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四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整治行动从9月初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为期3个月。通知出台后,全国各地纷纷行动,开展了农村地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现在三个月过去了,这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
村民自治共创食安--湖南省新宁县食品安全村民自治成效显著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湖南省新宁县近年来积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管理理念,创造性地在全县农村推行食品安全村民自治试点。通过发动和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村民参与”的共治工作机制。该县农村食品安全村民自治试点成效显著,试点村索票率、购销台账建立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合法率、投诉举报处理满意率、违法案件查处率均达100%,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有效规范,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新宁县的试点经验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度肯定并进行了推荐。
-
福建德化查处6起不合格冷冻品案件
19日,记者从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截至4月中旬,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查处经营销售不合格冷冻品案件6起,罚没款11万元。据悉,从去年6月开始,德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县冷冻仓库、肉食品经营单位的冷冻肉品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等情况进行逐户检查,规范肉食品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经营户规范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严把食品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同时,该局还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存储、购买、销售来源不明冷冻肉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温度储存肉食品、销售过期或“三无”不合格肉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截至4月中旬,共查处经营销售不合格冷冻品案件6起,罚没款11万元。
-
从法律视角看规范医疗行为几个关键方面
具备法律上的身份和条件是规范医疗行为的前提具备法律上的身份和条件是指医疗服务主体应当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也就是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医疗权利能力是指医疗主体依法取得医疗权利,承担医疗义务的法律人格.医疗行为能力是指医疗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医疗权利并承担和履行医疗义务的实际能力.医疗活动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医院防范输血医疗纠纷的策略
近年来,输血方面的医疗纠纷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增加,尤以输血后丙肝为著,且大多数患者或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大多数案件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告终。这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医院给患者输血的目的是抢救患者,无丝毫赢利目的,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自行采血,医疗机构用在患者身上的血是由血站提供的,同时目前的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阻止输血后丙肝的发生,且输血前已跟患方讲明输血或不输血的风险并签字为据,医院似乎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医院管理人员在处理这方面的医疗纠纷时易产生畏难心理。实际上这方面的纠纷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够、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所致。因此本文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出发,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医院在输血方面的医疗行为,切实履行医院在输血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从而避免和减少输血方面的医疗纠纷,使我们在日常处理和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以利于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1 医院要了解血站是否具备采供血的主体资格 医疗机构必须了解向自己提供血液的血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采供血的资格。因为设置血站首先由筹建负责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批准发给血站设置批准书,并报卫生部备案,血液中心的设置则需要卫生部的批准。有了设置批准书的血站还不能从事采供血业务,还必须经过省一级的输血协会执业验收并注册登记,领取了由卫生部统一监制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而血液中心的验收是由中国输血协会进行。没有《血站执业许可证》从事采供血就是非法的;医院不知或明知血站无《血站执业许可证》而使用其提供的血液就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法制日报曾报道一起这方面的案例:浙江省某血站在1997-04-18经浙江省卫生厅批准领取了《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之前在未领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采供血业务,当地某医院明知血站属无证供血而使用其提供的血液。1994-05-13,3例患者因工作时严重烧伤被送至该医院治疗,输用了该血站提供的血浆。1个月后,3例患者经抽血化验发现已传染上丙型肝炎,在向血站和医院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便将两单位告上法院,法院认定血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3例患者15万元左右,医院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赔偿3例患者10万元左右。因此,医疗机构一定要从有执业许可证的血站领取血液,同时还应注意血站的执业许可证是否过期。因为《血站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a,期满前3个月应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又属非法采供血。
-
浅议如何确定药品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但是尚未对其进行细化,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不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难以确定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格的情况.本文结合<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探讨.
-
建立和实施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执法责任制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一种执法制度.
-
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研究
(接7月下)
通过“设计领域-设计选项”的方法,我们可以研究分析出主要需要进行顶层设计的四个方面,即:与行政的距离,行政职能,知识、价值和利益的多元化,交流、互动和包容性。再根据此四个方面进行设计选项,即:行政影响力的公开化(与行政机关的委托关系),任务描述的明确性(细化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职责),选择专家和知识资源的透明性(专家委员的选择方式);均势分配(主体资格等相关内容),对行政职能的明确定义(专家委员会的运行维护等内容),咨询小组职能的具体化(组织结构);对知识话语之基础性价值和利益的系统反思(专家的权利),对科学知识、不确定的知识和非知识有限的公开化(相当于专家对于行政所应履行的义务);对相关参与方的高度包容性(解释权等附加权利和内容),更多的“输入-输出”交流(定期召开会议、运行和管理的部分内容)。 -
诠释药监执法三案例
主体资格的确认案例:2002年2月,在北京市开展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的专项监督中,对某药店保健品专柜的巨龙胶囊(批号为01102002)进行了抽样,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
-
焦作市1998-2007年学校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分析
目的 探讨学校卫生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的状况,为今后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帮助和借鉴.方法 对过去10年间的18起学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18起学校行政处罚案件全部为食品卫生处罚案件,其中88.9%来源于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多为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22.2%)和从业人员健康相关证明缺乏(19.4%);行政处罚多为一般程序,执行也比较容易.结论 学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在逐渐减少,质量在逐渐提高,但仍然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
-
从规范代孕角度浅析代孕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中“禁止代孕”入法失败,“规范代孕”被提出,代孕制度立法困难凸显.实践中,“禁止代孕”未取得预期效果,海外代孕和非法代孕增多.无锡“冷冻胚胎案”后,胚胎如何处理促使代孕成为讨论焦点.在社会价值基础发生转变的前提下,基于法理、伦理、法经济学的立法考量分析规范代孕,并从年龄、婚姻、健康等方面对受术夫妻和代孕母亲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在适用范围上允许不孕不育患者申请代孕,达到代孕与社会实际需求的融合,形成良性有序的代孕医疗制度.
-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的确定和救济
1卫生行政处罚的确定1.1程序舍法,证据充分因为行政主体在实体上拥有极为广泛的权力,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法所规定的形式、方式、步骤、时限.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员在针对相对人行使执法权之前,应当首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这样可以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可以使公众对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应严格遵循受理、立案、取证、合议、告知、决定的步骤,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时限要求.卫生执法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各种证据.
-
也谈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杂志2006年第22卷第3期刊登了林伟先生所著<谈非法行医违法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文,该文对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等概念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该文混淆了违法和犯罪的本质区别,扩大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圈,而且和文中所述案件处理过程中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也形成鲜明的对比.
-
一起非诉行政强执案件的查处
1案件经过2004年12月3日,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市一家饭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卫生许可证和1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均超过有效期限仍在从事快餐制售活动.卫生监督员依法获取了店主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及证明店主主体资格的2份书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向店主作出了告知,店主未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于2004年12月22日对店主作出了予以取缔和罚款2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从内容来分类,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刑事违法,即犯罪.二是民事违法.三是行政违法.
-
一起处罚主体不当案的思考
2004年2月25日,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对该市某单位集体食堂因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对该单位食堂进行卫生行政处罚.但该单位食堂承包者不服处罚,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后,又上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卫生部门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因主体不当而被撤销.
-
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核与填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哌
[目的] 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核与填写,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并为后续管理提供确凿的原始依据. [方法] 回顾、分析日常卫生许可证审核与填写中困惑和易于忽视的主要问题,寻求对策. [结果] 对申请主体资格缺乏重视;单位名称、负责人填写不当;许可项目描述不规范,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论] 加强监督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业务素质,严把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审查关,并建议卫生部尽快制定出台"卫生许可证审核、填写标准规范".
-
1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
正确认定被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2002年6月3日,泰安市卫生局在一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对被处罚对象主体资格认定上的错误,导致了卫生行政处罚的不能执行.本文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
药品挂靠经营的行为分析与整治探索
早在1996年,我国就开始清理纠正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包给个人或者转让、出租其证照的不法行为.2006年7月,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又成为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重点.十余年来,药品挂靠经营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强,存在取证难、立案查处难等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