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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否适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探讨
目前,广东、山西等地相继出现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现象.那么,医疗纠纷的解决到底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进行?一时间引起不同的争议.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采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处理、通过诉讼法院判决三种途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适用仲裁方式,但也没有禁止仲裁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就此谈谈我们的几点意见与同行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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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奇异变形杆菌引起食物中毒的调查与处理
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食品在加工、贮存、销售及食用等过程中受到病菌或毒物污染所致.在实际工作中,确认一起食物中毒的中毒原因,确定责任人,这不仅关系到对造成中毒事故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理,而且还牵涉到食物中毒受害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食物中毒原因的明确判定和主要责任人的认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如东县1998年发生一起84人的集体食物中毒,由于经过的环节多,涉及的面较广,调查确认几经波折,终确定为食用受奇异变形杆菌污染凉拌百叶引起的.这是一起在中毒原因确认和行政责任认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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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在我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继颁布,初步建成了医疗纠纷的法律调整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之间的纠纷矛盾.上世纪60年代以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下用英文缩写ADR)因其在纠纷解决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而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笔者认为从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看,将ADR机制引入医疗纠纷领域,鼓励和发展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不失为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本文着重讨论法院附设ADR之解决以及行政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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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医疗纠纷发生及诉前处理现状分析
目的 调查2010年-2012年三年间昆山市医疗纠纷的发生、处理情况.探讨涉及纠纷诉前处理各方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方法 汇总17家医疗机构2010年-2012年三年间的医疗纠纷发生、处理情况,分析三年来纠纷发生比例、处理方式之间的差异.结果 三年间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无明显差异,分别为2.7‰,3.1‰和2.9‰.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发生了变化.三年间采用医患协商的比例分别为90.16%,82.17%和76.52%;采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主持的第三方调解处理分别为9.29%、17.39%和19.84%;采用行政处理的分别为0、0.43%和2.02%;民事诉讼的比例分别为0、55%、0和1.62%.从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上看,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论 三年来纠纷发生率并无明显变化,目前医患纠纷诉前处理主要有医患协商、行政处理、第三方调解三种方式.医患协商是纠纷处理的主要方式,第三方调解的作用日益突出,卫生行政部门在纠纷处理中仍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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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医院是整个社会系统中心的子系统,不断与外界环境发生着经济、文化、能源、物质、信息、人员等方面的交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这种交流日趋扩大,既给医院的生存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也使医院在管理和经营中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医疗纠纷、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普遍存在,并多由内部调解转向行政处理直至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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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护理纠纷的防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集中体现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宗旨.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相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如下特点:①强调医疗事故重在预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三条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行政调解、依法诉讼等途径.③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作为医疗事故发生的主体,取消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故分级从过去的3级改为4级.④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分开进行,并且规定建立专家库,以备法院审理重新鉴定时抽选专家.⑤赋予病人更多权利,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加大医疗工作的透明度.⑥变补偿为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即医疗事故赔偿,并从11个方面对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⑦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均做出了规定.结合以上特点,护理人员应从7方面防范护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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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件。近年来新生儿死亡所致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法医学检验鉴定的难点问题。本研究对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年1月至2014年12月新生儿死亡纠纷的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探讨新生儿死亡医疗纠纷中的法医病理学特点。为新生儿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提供可参考的信息,分析总结尸检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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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在法医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授课的应用研究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并且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以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1,2]。近些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日益增多,且屡屡引发恶性群体事件,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目前认为医疗纠纷发生的社会根源为医疗体制不够健全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等,但临床医生自身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及在如何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策略不足亦够成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如何提高临床医学生们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及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已经成为法医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本研究中我们探讨了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在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授课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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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L 教学方法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授课的应用性研究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并且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以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1]。在我们国家,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甚至每一年中都有部分医疗纠纷引发恶性群体事件,社会影响变大,加之部分媒体的不当报道,进一步加深了医患矛盾,使医疗纠纷事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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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何申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Z7条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条例>把鉴定结论定性为"医学依据",首先,鉴定结论是"医学"依据,而非其他的依据;其次,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学依据,这里"处理"包括: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处理、双方协商处理.在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时,在医学技术、医疗行为等医疗活动方面必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作为医疗机构,做好申辩及举证工作是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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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具有省心、省时、省钱的优点.但是也可能存在赔偿不公平,医院对卫生行政部门瞒报医疗不良事件的现象,成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死角.建议建立健全医疗信息公开制度;签定合法有效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协议书;进一步完善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宜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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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护患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护患纠纷是指因护士原因或属于护理工作的因素与患者及家属发生的纠纷,属于医患纠纷中的一个分支,在医疗纠纷中占了较重的比例,并且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变化[1],如护患纠纷的数量增长较快;纠纷内容和范围扩大,处理难度加大;纠纷的处理逐步由法律诉讼取代行政处理,且其处理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近年来,本院逐步加强护理工作,有效提高了护理工作的内涵和质量,护理服务满意率逐年上升,护患纠纷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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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条例体现新形势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要充分运用条例的相关内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争议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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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在医疗服务行为领域,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管理和监督权限.行政机关为公益的代表和维护者.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各种行政处理决定.本文认为在医疗事故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有两种:一种是埘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另一种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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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程序制度的构建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提出和定义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的概念,并对如何创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程序和安排相关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参照"权利效率并重模式"的行政程序目标模式和"分散规定式"行政程序立法体例模式,提出了搭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程序载体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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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随着公众医疗健康知识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以及护理范畴的扩大,护患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对纠纷的处理己逐步由法律诉讼取代行政处理,因此,一旦引发护患纠纷,处理结果往往涉及的就是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护理人员应如何防范和处理护患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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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处理医患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医疗损害赔偿初探
医患纠纷日益增多,并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对此,国家高度重视.由于现行处理医患纠纷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医患纠纷的处置依然存在时间长、费用高、社会影响大、医患双方对立性强等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好医患纠纷,合理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仍然困扰着患者、医院、卫生行政管理及司法部门等,对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缓解日益尖锐的医患关系,推进和谐卫生行业乃至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医患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民事诉讼,主要有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两种类型;二是医患协商解决,即通常所说的"私了";三是行政处理.现行处理医患纠纷的三种方式存在如下问题:民事诉讼程序周期长,且比较复杂,断案效率低,耗时、耗神、成本高;"私了",不具有"保密性",公立医疗单位法人代表存在触犯刑律的潜在危险,给"纠托"谋取非法利益以可乘之机;行政处理不具有中立性,不易被患方接受,难以有效及时解决纠纷.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考虑医疗损害结果的轻重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机构性质等各种因素.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直接损失即患者因遭受医疗上的损害,而造成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即由于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收益的减少或丧失;精神损害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如:忧虑、绝望、愤怒、悲伤等.从赔偿的角度看,直接损失能够通过一定的货币尺度加以衡量,是由人身损失直接引起或派生的可以计算的损失.患者的直接损失一般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医患纠纷中患者的间接损失应包括: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疗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所区别,不宜过高,因此应当按照"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充分补偿,精神损害酌情抚慰"的原则处理.处理医患纠纷,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必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周密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为创建和谐医院乃至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