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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流”摊上大事
当下,随着"人流"市场需求量增大,一些个体小诊所无视行医资质、执业许可之法律高压线规定,非法行医.当引发伤害纠纷,以为大不了赔钱了事,待触犯法律、 "摊上大事"悔之不及."双无" "人流",刑事民事责任双承担佟女士与丈夫生有儿子,201 1年5月初佟女士又怀孕.为节省费用,经熟人介绍,其丈夫带着佟女士来到徐某夫妻开的私人诊所,花费600做人工流产.手术后,佟女士感到腹痛,徐某为其做B超检查称:孩子流掉了,手术没有问题,回家休息几天就好了.回家后佟女士腹部持续疼痛,去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穿破子宫进入腹腔并致其子宫破裂,后经手术取出腹腔内胎儿,并实施子宫切除手术.医院报警同时,徐某夫妻为减轻处罚向警方自首,并主动一次性赔偿佟张女士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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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奇异变形杆菌引起食物中毒的调查与处理
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食品在加工、贮存、销售及食用等过程中受到病菌或毒物污染所致.在实际工作中,确认一起食物中毒的中毒原因,确定责任人,这不仅关系到对造成中毒事故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理,而且还牵涉到食物中毒受害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食物中毒原因的明确判定和主要责任人的认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如东县1998年发生一起84人的集体食物中毒,由于经过的环节多,涉及的面较广,调查确认几经波折,终确定为食用受奇异变形杆菌污染凉拌百叶引起的.这是一起在中毒原因确认和行政责任认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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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副反应民事法律责任浅析
因预防接种副反应发生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但因相关的法律问题缺少理论层面的探讨,民事法律责任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量裁不一.被接种人健康权益、经济利益得不到及时赔偿,同样接种单位与接种人员相关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国家免疫规划的有效实施.笔者对预防接种副反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并对预防接种副反应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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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上)
根据责任的性质一般分为三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下面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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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与特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提出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三条基本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可见行政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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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理论探讨
医疗事故可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二者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责任性医疗事故因其行为主体有过错,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成立的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及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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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刑事责任探讨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器械回扣已屡见不鲜,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通过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来调整.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仍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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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过错责任的法律责任剖析
从性质看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的规定,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称之为规范竞合.由于规范竞合的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现象就是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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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的民事责任要件
非法行医行为已成为当前严重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扰乱正常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现象.为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专项行动.但对什么是非法行医,在追究非法行医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同时,其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亦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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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实务研究——兼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适用
近几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愈来愈多.医患关系分析、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等同题成了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焦点之一.法律和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所做的原则性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审判实务中无所适从.因此,需要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问题出发,来把握审判实务工作.本文讨论限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过失认定和因果关系,兼议《条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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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协商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医疗事故协商处理协议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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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的侵权法问题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只解决了多点执业医师与受聘医院内部责任的分担问题,并没有解决对外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本文提出现行司法上多点执业医师与受聘医院对外承担侵权法上连带责任的可能性,以期引起多点执业医师及相关部门的重视,使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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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差错的民事责任以及预防
随着医学院模式的转变和现代科学技术进步,护理服务范围正在不断的扩大,护理人员在医疗实践中担负着实现医嘱的具体操作性任务,然而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现象屡见报道.当今社会患者的法律意识及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医疗护理过程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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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
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若能查证侵权行为属实,则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我们从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原则两方面,谈谈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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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审理主动脉夹层误诊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主动脉夹层在临床上易误诊误治,死亡率极高,容易引发医疗纠纷诉讼案.本文通过对1例主动脉夹层医疗纠纷诉讼过程的分析,作者认为影响法院判案关键的因素是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这种过失和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审理结果亦提示,各级医院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切实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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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诉中要注意的法律实体问题
随着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患者以医疗事故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提高医院应诉能力十分重要.从法律实体方面看,医院只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坚持不属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法官对不同时期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判决,客观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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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源性疾病"的法律责任
在医学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应进一步明晰医源性疾病的法律责任问题,因为医源性疾病的定义本身就包容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鉴于医源性疾病的广袤性和它与法律关系的紧密性,对该病的研究应从缩小医源性疾病的界定范畴入手,把医与法结合起来,在加强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同时,促进医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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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你有精神病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禁止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草案]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问题,草案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草案同时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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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危机应对防范十二策之三
医疗纠纷危机应对实践中常常引入第三方.第三方的介入使医疗纠纷危机的应对产生了新的应对内容.虽然应对医疗纠纷危机中第三方的介入顺应社会需要,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也经常被采用,但也常常因为选择了不恰当的第三方使危机加剧.但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缺乏专门性规定,因此多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同时也因为它的设置是以确认"医疗事故"为前提,是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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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意外原因分析与对策
护理意外是护理人员能证明按护理常规的要求尽到了护理责任,但病人却出现意外情况,属于护理意外.从法律角度讲,护理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