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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法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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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取缔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范围及执行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中的取缔是与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对应的一种行政处罚,按现有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短期限为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后,很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等危害,应在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立即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直至执行。作者建议对《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进行修改或在制订《卫生法》时,对取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时效性较强的行政处罚做出特殊规定,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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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13名中高级医师参与病例讨论的分析
1998年初,我们制订了中、高级医师病例讨论考核标准、评分细则和执行方法等,并以此标准进行考核。现将考核中发现的主要缺陷进行报道。一、考核方法(一)分组方法:按晋升后的工作年限分成3组。工作1~3年的主治医师为A组;4~5年的主治医师为B组;1~3年的副主任医师为c组。共213名中高级医师参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