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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Ⅵ.医疗纠纷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二)
上一讲主要介绍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理论和我国现行的赔偿法律依据,本讲将重点介绍有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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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Ⅴ.医疗纠纷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一)
现讨论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害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1].人身损害赔偿重在对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后果给予法律上的补救,它所保护的是特定的人身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种物质性的人格权,其中不仅含有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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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终结"二元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生效以后,医疗损害要遵照<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来担责: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法规."对于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该法案的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对<中国医院院长>做出上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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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诉某二级甲等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本案是由地方医学会首次、再次鉴定后又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因其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事件,医疗机构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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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二审案件专项分析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出现的主要差异
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理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5件,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间存在差异,导致裁判结果差异.本文对法律的更迭所引起的各种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和探讨,以期形成一些基本认识,探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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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法律空白
2003年12月29日,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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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损害赔偿的新思考
本文对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分析,提请医疗机构注意,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并非绝对不用赔偿,且按新解释确定的医疗纠纷人身损害的赔偿额可能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额要高,医疗机构应重视防范医疗纠纷,积极、理智地应对医疗纠纷官司.文中探讨相关理论和法律的同时也指出了新解释有待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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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之法律思考
卫生经济学认为,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是不平等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在医疗活动中的患者的被动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医患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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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研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完成对非法行医所致之侵权对象的有效救济。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着赔偿适用标准不合理、补偿不足、因果关系判定困难等问题,故在非法行医这种恶意侵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同时,为了防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应对其在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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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赔偿金额的影响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下简称<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计算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的赔偿,诉至法院的,高人民法院[2003]20号通知中规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然而在大量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判中,<条例>中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原则及审判实践又有冲突,因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从实务角度出发,以适用法律做出判决.[2]<解释>没有明确排除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那么对于医疗侵权人身损害案件,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解释>和<条例>的规定有何异同,笔者试予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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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残疾辅助器具费”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巨大,但是由于统一、具体法律和标准的缺如,各地方、部门、法院之间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因此,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应制定全国适用的法律规范,统一赔偿年限,对《解释》进行补充.规范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标准,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进行鉴定,规范配置、维修、更换机构,并统一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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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后续诊疗项目评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案件中的主要类型.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伤残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部分.但近年来,主张“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后续诊疗项目赔偿的案件逐步增多,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也较为活跃.而我国的“后续治疗项目”鉴定,因缺乏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使得鉴定的随意性大,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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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目的 寻求并确证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考量指标.方法 回顾性收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03--2005年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案例中被鉴定人的相关材料,提炼出6个考量指标:处境认识、争端理解、结果认识、信息利用、环境功能和决定交流进行评定,并用SPSS 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考量指标与专家鉴定结论间的相关系数在0.632~0.876.考量指标间的相关系数在0.575~0.911. 结论提炼的6个考量指标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具有代表性,可以此为基础深入开展民事行为能力标准化评定及量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