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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尺度解决隐私权与临床教学的矛盾
从以往的医患关系来看,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之一的隐私权与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职能是不存在交集的.但是,从当前众多媒体的报道来看,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在临床教学(或称之为对患者的诊疗)的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处于上升的态势.对于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众说纷纭,本文拟对临床教学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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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人性化服务保护病人隐私权
在医疗行业中患者的隐私权作为其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患者自身的重视.目前的医患纠纷中,由于医护人员有意或无意侵犯到病人的隐私权所引起的纠纷占到很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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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医院与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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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Ⅴ.医疗纠纷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一)
现讨论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害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1].人身损害赔偿重在对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后果给予法律上的补救,它所保护的是特定的人身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种物质性的人格权,其中不仅含有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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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告知的内容及技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患者从人院到出院或死亡的整个护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案、预后、潜在危险等有知情同意的权利,有自己的姓名权、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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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检查病人的人性化护理
MR是检查和诊断疾病不可缺少的手段,检查的效果、质量直接影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在检查中患者普遍存在紧张、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直接影响扫描结果.我们对MR检查病人实行人性化护理,给患者可信赖度和患者保障度,给予患者关怀,将服务的患者看成自己的家人,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人格权和尊严,为病人提供人性化的关怀和照顾,让病人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接受检查,提高了MR检查质量,收到了良好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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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民的健康权
健康,是每个人作为社会主体起码的生存需求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也是基本的人权。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对公民健康权的规定和保护,无疑是满足公民健康需求的有力的保障。但法律上所说的健康,即作为健康权客体的健康,其内涵与语义学或医学上的健康并不完全相同。在医学上,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而作为健康权客体的健康,只包括生理健康,不包括心理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生理机能的健康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健康受到损害,其他权利的行使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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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是以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人格权在现实的生活中要得到充分的实现,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们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健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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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告知程序规范护理行为
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案、预后、潜在危险等有知情同意的权利,有自己的姓名权、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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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受试者人格权保护研究
人格权是受试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受试者人格权的内涵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扩展性.基于一般人格权的考虑,人体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应当被突出,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被密切关注.对受试者人格权保护不应当囿于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问题.同时,还应当完善人格权保护的伦理审查机制、知情同意制度以及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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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社会法制的逐步健全,人们法律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患者的隐私权作为其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已越来越受到患者自身的重视,但由于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规定的缺陷和医务人员的忽视,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不断发生,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患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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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知情权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在人格权法制化进程中,隐私权是较诸有关名誉、姓名、肖像等基本人格权利更晚出现的一种人格权.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引起了很大反晌.20世纪60年代,由于电脑的应用和通讯传播的发达,公民的隐私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大,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社会公众对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要求日渐高涨.在这种社会条件下,隐私权概念几乎在美国的每个州都逐步取得了宪法和法律上的地位.随后,欧洲各国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并且将隐私权纳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中,隐私权因此而成为一项国际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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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医院强制治疗“精神病”案
[裁判要点]现行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侧重于刑事保护,由刑法规定.同时,公民人身自由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但未违反刑法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情简介]原告刘某因涉农等问题多次上访.2003年2月12日,根据某市公安局的申请,被告某医院派出3名医生去某市公安局A派出所,对原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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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者人格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保护患者人格权是对患者人权予以保障的具体体现,是医务工作者现代职业角色定位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文章分析了患者人格权各项具体权利的内涵及我国医事立法对其保护的不足,以期为患者人格权的专门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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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法理与医疗行为责任
哲学上对人之为人的追问和判断,揭示出人的本质内涵;近代民法在自然法思想和人文观念的洗礼下,将人格哲理和人格伦理价值体现在法律上,使人格平等和人格权终得以确立.医学,是以预防、治疗人体疾病,减缓病痛折磨,保护生命和增进人类健康为宗旨的学科,医疗行为直接触及人体,紧密关涉患者的人格权益,故其任何疏忽、懈怠,都直接侵害患者的人格权益,当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疏解医患紧张关系,应有尊重人格和保障人格权益的基本意识,更应具有自觉的人格观念和人文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