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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执业环境不佳已成社会问题
"医患之间缺乏互信,医患矛盾有扩大趋势,医疗损害纠纷不断"致使医疗执业环境不佳,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关注.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日前完成的《关于优化医疗执业环境的若干建议》认为,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已不是一般的行业性或专业性问题,而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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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例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措施探讨
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医疗纠纷在所难免.本文旨在通过医疗损害纠纷司法鉴定实践活动,能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如何规避医疗风险防范医疗纠纷给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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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
目前,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常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须予以赔偿.另一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需为存在医疗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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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分型技术判断葡萄胎遗传背景1例分析
笔者采用STR分型技术判断葡萄胎遗传背景1例,现分析报告如下.一、资料和方法1.背景资料患者,女,22岁,妊娠6周,曾在外院就诊,自诉妊娠剧吐,给予中成药,1个月后再次产前检查发现葡萄胎,行清宫术取出葡萄胎组织.该患者因"医疗损害"起诉医院,坚称其胎儿为正常胎儿,因药物损害死亡,并认为病理标本被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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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及医院审查要点
医疗损害产生后,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一旦法院确定双方责任分摊比例后,作为医院的重点就是要对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进行严格审查,剔除按法律规定不应由医院承担的赔偿内容.文章详细论述了医疗损害赔偿项目的分类,包括医疗类、支出类和补充类,详细分析了每类的细分项目及其计算方法,并提出了医院审查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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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医疗安全监管之思考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当下,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逐步取代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医疗损害案件应如何监管成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课题之一.作者根据医疗损害的主要类型,从目前医疗安全监管的内容和法律依据出发,分析了医疗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监管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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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冲突",法庭如何采信?
案例一2007年8月,原告Z向法院起诉D医院医疗损害致其父死亡.主审法官告知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时,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当地医学会,就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但原告主张对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的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其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服再通过法院委托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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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的构建
2014年8月10日6时10分,湖南湘潭一名产妇在某院待产;中午12时05分剖出一名男婴,产妇出现呕吐、呛咳,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14时20分,院方向家属下发了病危通知书,产妇丈夫刘某签字确认;17时左右切除产妇子宫。经多方全力抢救无效,产妇终于21时30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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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利益相关者分析
本文运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法,对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制度构建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场、权力和角色进行分析,认为政府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是政策的具体构建者和重要主导者,需利用其公权力主导该制度的构建和试运行;医方、患者及其家属是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但需要通过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设定合理补偿范围等方式来保障制度良好运转;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团体是政策实施的重要保障方,但需统一鉴定制度,并引入专家团体评价机制;保险行业是政策实施的重要推进者,但需通过扩大筹资途径等方式提高其参与程度;新闻媒体对政策构建与推行具有重要影响,需进行适当引导以发挥其正面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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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的理性分析
本文就公众普遍关注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这一热点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现阶段我国医疗侵权赔偿实行"双轨制"即"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原则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双轨制"进行分析,从我国现阶段医疗风险缺乏补偿机制的现实肯定其积极方面,同时指出其消极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积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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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加强病案质量管理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学知识的日益普及;人们的健康需求日益增加,对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鉴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讼中,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病案资料.新形势对病案的书写、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院与时俱进,积极作好病案的质量管理,以下就2003年病案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方法、经验和体会与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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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因果关系的判定
界定了医疗损害的定义和范畴.针对不同的医疗过失行为,讨论侵权行为案件的因果关系评定问题.具体包括: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告知同意与因果关系;存活机会丧失与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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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医疗损害处理存在的诸多问题
在塞尔维亚,医疗损害的处理问题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在基本法和卫生法的特殊条款中关于医疗责任的法律规定,几乎每一件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案件都涉及刑事或民事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原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偿责任几乎是行不通的.所以,对于被损害的病人来说,如果通过刑诉来追究医疗责任,那么他胜诉的可能性会很小.这种情况通常会在两个极端之间变化:病人认为所有的医疗损害结果都是医疗过错,反之医生认为诉讼制度是对医疗行业的攻击.造成这种极端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缺乏卫生法领域的专家,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区分不清,忽略对法官和律师关于卫生法的特殊知识的培训,调查和鉴定医疗过错的鉴定专家与医生服务于同一职业,受损害的病人对于法庭可以保护自己权利的期望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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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的异议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常使用的案由.文章从医学科学自身的特点谈起,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通过深入分析,得出了医疗诉讼不应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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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侵权特殊性角度探讨医疗损害赔偿
从医疗侵权特殊性角度探讨医疗损害赔偿.其特殊性在于,依据调查结果显示,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已得到社会公众和法律业界的普遍认可;医疗服务是"必要的缺陷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公益性特点;无主观故意的医疗损害与有主观故意的人身损害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应采取限额赔偿方式;医疗损害应属一般过错责任范畴;我国应有限地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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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比较
举证责任分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四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分析,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立法和医疗诉讼处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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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作者根据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的内容,阐述了应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提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诊疗行为适用过错责任、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规定了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对象内容和范围、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患者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指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大程度地维护医患双方利益.同时促进医学发展,促进医患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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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06年12月13日,中国医院协会在京举办了以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相关法律与赔偿为主题的"中国医院院长沙龙论坛".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学田、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北京天坛医院院长戴建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白松等出席会议,来自北京地区30余家医院院长、副院长到会,并对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相关法律与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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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概念讨论
对于医疗损害的概念,目前国内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作者通过对国内医疗损害概念进行梳理,认为医疗损害应当包括无过错医疗损害和有过错医疗损害,并分别对无过错医疗损害和有过错医疗损害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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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的比较研究
针对实践中医疗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区别这一问题,作者通过比较总结出医疗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在行为目的、行为对象、行为属性、过错形态和过错认定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分析了医疗损害自身独有的一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