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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根据消费者反映和我部组织对部分地区的调查,发现在部分药店、保健用品商店和超市销售的部分产品标示有省级卫生许可文号或地方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其名称仿冒药品名称或说明书扩大宣传治疗作用,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部在2007年发布的第7号公告中.已经要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禁止生产经营上述违法产品,但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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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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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05]51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组织对<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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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一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报受理、评审和批准等各环节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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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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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结果及时上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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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化妆品经营市场卫生监督工作初探
自<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均加强了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审查、监督、监测,化妆品合格率逐年提高[1,2].然而,作为流通领域的化妆品经营市场,由于种种原因,卫生监督工作却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为加强对化妆品经营市场卫生监督,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布置,2000年11月下旬,省、市、县三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我县武康等三大镇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现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基层化妆品经营市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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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起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实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杭州市化妆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杭州市区化妆品销售市场近2年中立案查处的78起主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案件违法原因、处理结果等进行分析,旨在找出化妆品经营及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市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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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均应在从业前及从业中的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但实际工作中,因法律条文的不明确而存在一些禁忌症掌握困难、发证管理困难等问题,影响法律威严,也可能导致实际操作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立法初衷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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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影楼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势在必行
婚纱摄影是近年来一个新兴起的行业.然而婚纱摄影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尚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范围.因此,该行业的卫生状况令人十分担忧.近几年来,随着人们卫生意识的提高,化妆品过敏、婚纱不卫生的投诉案件日益增多,针对这些情况,淄博市张店区卫生防疫站于2003年起对辖区的婚纱摄影业进行了卫生监督管理,并实行了"卫生许可证"制度,新娘盘头化妆参照《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3-199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婚纱出租参照《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通过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使之达到了卫生要求,确保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现就近年来婚妙摄影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做法谈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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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五个意识"
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将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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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几点建议
国务院于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已经施行20多年了,这是目前我国药监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随着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质量安全事件也在接连不断地发生.于是,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消费化妆品,卫生部于2007年1月4日颁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这是我国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价的主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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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本刊记者专访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处长邢泉
为加强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行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于2005年9月制订了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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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7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本刊记者专访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处长邢泉
前不久,卫生部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确保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了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简称"规范").近日,本刊记者就新出台的"规范"具体内容,采访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处长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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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7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下)——本刊记者专访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处长邢泉
前不久,卫生部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了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简称"规范").新"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更为具体、详细.近日本刊记者就新出台"规范"的相关内容,采访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处长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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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化妆品质量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加强对北京市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15年北京市化妆品抽检工作计划的要求,我局对本市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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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化妆品行业得以迅猛发展.然而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与之不相适应.下面就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意见,供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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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素质情况分析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及卫生部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设有检验室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须经考核合格上岗.为保证浙江省化妆品生产的产品卫生质量,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卫生监督工作,为此,于1996年1月,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微生物检验人员,在举办专业知识辅导班和自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地进行了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的理论知识、操作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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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中的问题及建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颁布已经10年,它对提高化妆品的卫生质量,保证人们的使用安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难以准确定论的模糊问题.本文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管理看法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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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一次性浴液卫生学调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标准,了解运城地区宾馆使用一次性浴液的卫生质量,于1998年8~11月对我区26所宾馆使用的一次性浴液进行了卫生学调查.调查对象为全区13个县(市)的县级招待所(宾馆)及使用一次性浴液的宾馆、酒店,共抽检26个单位.拟定统一调查表,由调查者逐个单位认真填写、登记、并按规定采样.采样检验:按要求对每个单位所用的洗发液、淋浴液各抽2份样品送检,检验项目为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按GB7918.1-7918.5-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评价指标为: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 000个/ml(g),每毫升(或克)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