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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先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因系再婚,为慎重起见,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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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方违约责任的形态和种类
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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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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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服务期协议
于华(化名)于2008年7月18日到A医院工作,与该院签订期限为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于华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工资按国家、北京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赔偿金,金额为按月平均工资总额×违约期限×50%;于华经单位出资培训后(含试用期)如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对医院培训费的补偿额为服务期内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奖金、各项补贴及培训费每年按20%递减;聘用双方另有约定培训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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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失败之后
在司法实践中,因生育缺陷产生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热议的焦点。在当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高龄产妇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很有必要以案例探讨的形式对此类问题加以研究,为此,本期“法与卫生”栏目特邀两位卫生法学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综合相关观点,可以看出,未实现优生优育结果不能认定为构成母婴保健的根本违约,只有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切实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构成因果联系的,才能有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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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阶段整形美容手术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逐渐提高,接受整形美容手术者也逐年增加,从而极大的推进了整形外科事业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导致手术纠纷也越来越多.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因存在过失而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各执己见的情形.本文力求透过这些现象追寻根源,从医源性和非医源性、主观和客观等方面分析原因,维护医患双方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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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责任 避风险
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一般可分为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医疗纠纷案件,往往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和现象,即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使这些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根据自己的利益出发点,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或违约民事责任,但是,两者必选其一进行诉讼.由于侵权责任获益大于违约民事责任,所以患方往往以侵权民事责任起诉医方,以获得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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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之企业攻略(一)
如何合法"挖人"[问题]我公司目前遇到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我们打算从同行伙伴(非直接竞争)"挖"一个人,此人非常希望加盟,但是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目前他只是口头提出辞职,但无奈对方不肯放.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如果劳动合同未写明违约责任的,候选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是不是即使对方坚持不放,我们也可以录用(包括签订合同、缴纳各项保险)?如果明确写明违约责任的,候选人及我们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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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文章在分析两种责任共同点的基础上,试图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发生的时间、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责(减轻)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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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与民事责任
药品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药品标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责任的判断上.就药品标准及其违反问题,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涵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体系.就在实践当中,药品标准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多集中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领域,以下就此作一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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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服务加害给付
医疗事故的处理问题是目前法学界的研究热点[1],大多数专家从侵权角度研究这一问题,但也有少数研究者从违约角度进行探讨,如有人认为"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患者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2]."本文从合同角度,对医疗行为的合同性质、医疗事故加害给付行为的属性、违约责任及诉讼途径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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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民事责任研究
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导致了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医疗事故以及医疗差错直接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做出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医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其他的医疗行为则做出了排除医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实,只要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了民事义务,损害了患者或其家属的民事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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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的民事责任探析
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导致了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医疗事故以及医疗差错直接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医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其他的医疗行为则作出了排除医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实,只要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了患者或其家属的民事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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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损害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通过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探讨,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六个方面分析了医疗美容损害案件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旨在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案由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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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骨髓捐献者撤销权的行使边界
骨髓捐献者在捐献前任意行使撤销权,会严重影响受捐者的利益,但我国立法对此问题及其解决却无相关规定.骨髓捐赠协议在签署《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之前属于赠与合同,此时捐献者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在签订之后则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此时捐献者撤销捐赠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为尽量减少捐献者的悔捐情况,国家应增强科普宣传,完善激励机制和加强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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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A市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裁判要点]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一旦被代理人事后拒绝追认代理权,则该合同就是无效的,而且是自始无效.[案情简介]2008年4月8日,谭某以某有限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的名义与A市某商贸部(以下称"商贸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部向商贸部购买日本立邦外墙漆2吨,价格每公斤25元,合同上货款金额为5000元(按单价计算应为5万元);耐侯性抗碱底封墙底漆800公斤,单价每公斤15元,合同上货款金额为6200元(按单价计算应为6.2万元);提供地点为某工地,验货地点为某仓库,验货一次性结清款项,签合同时付定金1000元,结账时扣除;从签订合同之日起13日到货,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如单方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50%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上加盖了工程部和商贸部的印章,由谭某和商贸部负责人苏某分别在需货方法定代表人和供货方法定代表人栏签名.签订合同当日,苏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外墙漆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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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
医疗损害属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二者的竞合,在理论上存在争论,在实践中的认定也不一致,这直接影响法律适用.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探讨适合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原则十分必要.笔者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它是基于医方对患方的医疗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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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
“不当出生”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产前诊断的特殊注意义务,没有向胎儿父母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提供了错误信息,以致残疾儿出生的情况.本文基于对“不当出生”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认为医院应当向孕妇承担违约责任,“不当出生”的赔偿请求权主体应是医疗合同中与医疗机构相对的当事人,赔偿范围也仅限于怀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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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竞合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可共同适用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但其却会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故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三者的竞合适用一直是司法实践与理论讨论中的难点问题.当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规则与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规则竞合时,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食品安全法》;而当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规则与产品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竞合时,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且应在司法解释中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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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制度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在医疗合同履行过程中,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患者可选择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但由于违约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导致合同法及其违约责任制度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作用相对有限.本文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充分发挥合同法律制度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并为患者提供更为灵活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