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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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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方违约责任的形态和种类
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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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市场利差损风险
利差损业务的类型固定利率型保险条款中有根据预定利率计算的保险金额或领取金额表,保险单也明确记载了保险金额或领取金额.这种业务的保险金额或领取金额是无法降低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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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康权的受益性与国家给付义务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健康权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从基本权利和社会权利两个方面分析健康权的受益性;第三部分根据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功能定位,探讨这三类国家机关应对公民健康权承担怎样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