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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者于捐出前撤销捐献的法律问题探讨
鼓励并引导公民自愿捐献自体器官,是破解当前器官移植供需严重失衡难题的佳制度性选择.作为制度的配套,我们应赋予器官捐献者在捐出前的任何时间均可以撤销捐献的权利.只要捐献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撤销捐献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安排有着法律上和现实上的深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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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传统民法和现代民法都注重在合同履约阶段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较少注重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失为民法制度的缺憾.大量的司法实践事实表明,合同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缔约上的过失致使缔约相对人信赖利益受损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如何救济,立法上应创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其法律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早为法学先哲们所关注,由于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直到近现代才得到树立并为大众所接受,其突破并发展了实证契约法所谓的无契约便无责任的立论,扩大并延伸了合同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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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文章在分析两种责任共同点的基础上,试图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发生的时间、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责(减轻)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