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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条件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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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服务期协议
于华(化名)于2008年7月18日到A医院工作,与该院签订期限为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于华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工资按国家、北京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赔偿金,金额为按月平均工资总额×违约期限×50%;于华经单位出资培训后(含试用期)如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对医院培训费的补偿额为服务期内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奖金、各项补贴及培训费每年按20%递减;聘用双方另有约定培训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