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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病案缺陷分析看过错推定原则
通过对一例知情告知在病案中记录不全而导致被认定违规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论证过错推定原则在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和病案缺陷被推定过错可能性,阐明高质量病案的重要意义及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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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分配探讨——以《侵权责任法(草案)》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为视角
研究了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渊源和价值,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指出<草案>中的过错推定是证据规则,并认为<草案>首次提出了患方要承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责任,以及过度医疗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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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除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外,还应包括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为侵权责任,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实行全额补偿.现存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必须进行三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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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临床误诊误治的"不可预见性"
侵权行为法的研究表明,对于一般的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预见"是判定过失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否承担法律后果的大前提在于是否应当预见.但是临床误诊误治的严峻性、已然性以及其预见标准的模糊性,预见部分的难以避免性,决定了临床误诊误治不具备法律认定的"过错"事件.因此,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应进行慎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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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实施医疗过错推定制度——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医疗过错推定制度,如何正确实施该制度是医疗机构和法律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首先,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制度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制度、有限的法律推定制度,其合理平衡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利益;其次,医疗过错推定制度应专由法院强制适用,其法律后果是被告负有证明其不存在过失的举证责任;再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指“规定”应仪限于与诊疗规范有关的规定,且仅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型案件,而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据妨碍行为,法院应当直接认定存在过错,而非推定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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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来处理,侵权责任归责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效力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后者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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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角下医疗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过错要件规定了多元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与国外法及司法实务相比,我国的过错推定原则以违反法定义务作为推定过错存在的基础事实,并将法定义务限定为技术性操作规程,从而加大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可运用患者知情权、专家证人等制度保障患者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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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举证责任分配的探讨
通过阐述医疗纠纷医院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及不同法律法规适用的冲突,来挖掘我国法学理论对于举证责任的认知,以及在医疗纠纷中的一些具体应用。在医疗纠纷中医院方的举证责任既是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也是我国将来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参照和方向,只有正确处理了医疗纠纷中的医院方与患者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才能有效减轻医疗纠纷在我国社会矛盾中的突出影响,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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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探讨和分析
<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在规定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类型侵权责任承担进行了规范.其中医疗损害责任在所有分则中的条文多(有11条),与此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规范相比,作了较大的变化,对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就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适用<侵权法>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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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中的“诊疗规范”
当前对于“诊疗规范”的理解存在不够全面和不符合医学实践等问题.诊疗规范的范围应当包括医学教科书、医药学专著、专业期刊杂志,甚至外国或者国际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过错推定时,应当首先区分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诊疗规范,然后进一步区分应当遵守的和可以参考的诊疗规范.违反强制性诊疗规范的法律后果是不可反证的过错推定,违反应当遵守的诊疗规范的后果是可以反证的过错推定,违反可以参考的诊疗规范不适用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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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为视角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了较大调整,克服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刀切的弊端,但仍有未臻完善之处.文章分析和讨论了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试图找到较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做出一点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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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公平责任三项原则组成归责原则体系.医疗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不适宜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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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认定——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为视角
医疗侵权以过错(过失)为归责原则,过失的认定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居于核心地位.医疗过失直接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注意义务;而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采用了"医疗水平"标准.因此,对于"医疗水平"的理解和适用成为医疗过失认定的关键环节,此外还应考虑医疗的地域性、专门性、紧急性等参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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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过错推定规则的反思
本文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自身的逻辑缺陷,以及该缺陷与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所导致的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推定规则适用混乱的状况,提出了修改法条、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统一适用标准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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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1例评析
文章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1例,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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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过错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58条及相关条文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过错推定责任仅适用于第54条和第57条所规定的诊疗损害责任,并与第60条所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应;其被推定主观上有过错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这种推定不可反证.第58条第1项所规定的是对实质意义上诊疗规范的违反,可以扩张适用于第63条所规定的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情形.第58条第2项和第3项;其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资料和客观病历资料,其过错推定的正当性源于证据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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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更改的民责承担——《侵权责任法》对篡改病历资料推定过错适用情形之正解
医疗机构更改病历,有悖证据固定,利于其谋求不正当的“趋利避害”.鉴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将篡改病历资料者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归责原则,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然依法(现行规定)据理(法理),病历资料并非不能正当更改—篡改与补正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本文旨在梳理病历篡改与更改各自的特征,厘清正确适用该条款的各种(积极的与消极的)情形,以使其在被适用时能不枉不纵、罚当其过、责当其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