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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人参加质证的法律思考
案例一
2007年9月11日,刘某因发现右腹股沟肿块2周入住上海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右腹股沟斜疝。同月19日,医院对刘某在连硬麻醉下施行右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手术顺利,术后返病房予头孢呋辛抗炎、静脉补液、留置导尿、伤口压沙袋等处理。 -
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探讨
随着我国审判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即由职权式诉讼模式转变为控辩式诉讼庭审模式.这种转变就使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成为庭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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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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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则
研究证据规则,是依法行政、减少行政过错和降低办案成本的需要.笔者现就证据的质证、非法证据的排除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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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思考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并不是所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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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策略的"巧中取胜"法
"法庭上没有绝对输赢的官司,正确的诉讼策略对医疗诉讼的胜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医疗诉讼,从庭前准备、到质证技巧,对每个环节都要认真研究,积极应对,不打无准备之仗,这是医院赢得医疗诉讼的前提条件."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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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的思考
[案情介绍]2008年2月,某县药监局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县城的一家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A诊所)使用的30盒同一批次消炎类药品均从北京城区一家零售药店(以下简称B药店)购进.并检查了A药店提供的B药店的相关资质证照、该药品的销售单复印件及所购药品的增值税发票,而且上述票据上记载的销往单位名称均为A诊所.经核实,B药店也确认上述事实,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购进票据复印件及药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单,供货方也是北京市一家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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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的取胜之道
法庭上没有绝对输赢的官司,采取正确的诉讼策略对打赢医疗官司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医疗诉讼案件,无论是庭前准备,还是质证技巧,每个环节都要认真研究,积极应对,不打无准备之仗.这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多年以来代理医疗官司的经验之谈.前不久,记者就此采访了陈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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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视角下“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之思考
在医疗损害诉讼中,鉴定意见应经过质证程序的审查才能作为证据被加以使用,不能直接作为审理和定案的结论。质证程序的审查有助于减少因鉴定意见的内容过于专业、不能与庭审有效对接,以及“主观化”等因素给诉讼带来的不利影响。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对质证程序的既有规定,通过提高鉴定人的出庭能力、细化质证程序的具体规则,以及完善和践行“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进路,保障质证程序的有效进行,从而使医疗损害诉讼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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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 意义1.1 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到了更高层次,在听证会上要经得起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就要求我们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更进一步提高,并要制定更加严密的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张泽报导一起因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未依照听证程序进行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未受理的案例,值得我们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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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病历书写管理与规范护理病历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资料的总和。它包括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住院病历是医生、护士共同完成的,2010年卫生部再次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也明确规定住院病历与护理病历都是病历部分。病历不仅是对患者客观检查病情发展变化及进行治疗的记录,也是日后进行经验总结的重要资料,更是在一旦发生患者或家属疑为治疗失误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书写病历。在临床实践发生的医疗纠纷中,我们发现了病历记载中有很多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造假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在医疗纠纷中,多数情况下与患者病情的转归无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质证病历的真实性而致医院屡屡碰壁,导致自食苦果。医务人员特别是年青医务人员常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现对临床病历特别是护理病历出现的失误,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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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人·井开县特大井喷案庭审三问
橙黄色的电子大屏幕不停地流动,翻过一份份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清晰地展示在上面.7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生在重庆开县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案庭审进入第二天.一整天继续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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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解读(三)
(接上期)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除应取得工商、税务等基本证照外,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测井等作业的企业还应取得地质勘察资质证、放射性物品使用证;物探等涉爆单位还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等国家法规规定的证照。 -
药品法的适用技艺
认定案件事实对于任何执法者而言,没有案件,就没有执法.只有发现了案件,才会有执法的开始.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执法的前提.而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靠证据的收集和质证.行政机关首先要确定,究竟是谁做了什么样的事,或者存在着什么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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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完善——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基本流于形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内涵和对其质证的必要性,但仍然需要从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引入专家陪审等方面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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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现象之思考——以医疗损害案件的审判为视角
医疗损害案件审理中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导致司法实践中技术权对司法权的僭越,司法公正受到影响,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本文分析了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完善质证程序、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三条解决路径,以期为医疗损害制度的理论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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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完善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作为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和重要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诉讼质证过程中所存在的弊端日益凸显。鉴此,本文分析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意义,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国外相关先进法律制度,提出了构建医疗损害的一元化鉴定体制、保证鉴定人出席庭审接受质证、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制度、建立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等,以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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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的法律局限——对《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分析
2017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对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范围、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比起鉴定人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范围,专家辅助人的质证范围要小于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另外由于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意见并未单独作为证人证言中的意见证据,而是归类于鉴定意见和当事人陈述,所以受到证据属性的影响,专家辅助人可能无法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证据并受到事实裁判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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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践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影响案件解决的因素复杂、多样,本文主要从调解解决、司法鉴定环节、法院诉讼几个阶段分析造成医疗纠纷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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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鉴定材料真伪性鉴别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双方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产生质疑,特别是病历的修改等方面无法确认,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诸如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提供的主渠道需要进一步明确;材料的真伪性谁应负有鉴别的法律义务;医学会是否有权要求医患双方对提供的材料进行交换质证;出现明显的伪证医学会应如何对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