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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则
研究证据规则,是依法行政、减少行政过错和降低办案成本的需要.笔者现就证据的质证、非法证据的排除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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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一)
自2002年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至今,医疗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引发的争议和对其负面影响的讨论从未间断.8年以后,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随着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出台终尘埃落定.本文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制度各阶段发展的角度,通过对比举证责任倒置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多元化归责原则的探讨,理解新法中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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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参与民事诉讼带来的反思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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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参与民事诉讼带来的反思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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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核心要素.本文借鉴德国的有关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理论及司法实践,提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患双方拳证责任的分配上找到相对的契合点,以推动医疗侵权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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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用
在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医患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注意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开展的鉴定活动,根据它所包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一般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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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已经四年多了,它们对医疗纠纷案件尤其是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的规定较之以前的传统做法有重大突破.笔者结合临床医疗实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法院的司法判例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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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改变着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决定当事人是胜诉还是败诉.自2002年4月1日在医疗侵权之诉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来,它对医患双方的关系,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它的出台引起社会上的巨大争议,但是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的出台也不是高院的一时冲动,而是有多方的依据.只要我们能正视它,并积极地应对,仍会对医患双方产生双赢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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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限问题浅析
目的:为完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提供参考.方法:对我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期限不明的弊端进行分析,通过文献综述总结诉讼制度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借以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分配提出建议.结果与结论: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分配成为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限速步骤.通过借鉴我国三大诉讼制度关于举证期限等的规定,建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及举证责任划分可根据现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分类分级制度分别作出设定,明确举证期限的确定部门、期限延长程序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明确监管部门和相对人举证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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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浅析
文章论述了医疗侵权纠纷的基本内涵、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并就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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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诉讼时效——孟某诉鲁西Y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案例分析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首先应由患者就侵权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需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医院以“丢失”等为由而拒不提供病例等证据,则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护理费的诉讼时效应自护理费用发生后、具体损失数额确定时起算,即自当事人经治疗终结出院时计算;而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时效应在医疗损害鉴定确定了损害及其大小后才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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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以"输血感染丙肝案"为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将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和血液界定为医疗产品,但该法未明确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本文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一起疑似输血感染丙肝案,得出结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应单纯地分配给原、被告中的一方,而应从公平的角度让原、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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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与否,直接影响医疗侵权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之规定有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反而使医方陷于过重的举证负担.为了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医疗侵权诉讼应当回归过错归责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通过一些制度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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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试图能有效地解决医疗侵权中法律适用的“二元化”、举证责任倒置的“矫枉过正”、赔偿标准的“二元化”等一系列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特别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缺乏清晰的认识。本文借鉴域外相关的医疗侵权理论及司法实践,探讨我国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以推动相关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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孱弱的抽象公平观——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深层解读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两次较大的修改,但都不尽如人意,其背后的深层问题是立法理念上的缺陷.以照顾弱势、平衡利益为出发点的抽象公平观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直觉,但作为支撑立法修改的理念却有太过宏大、形而上、相对性等缺陷,不但无法实现民众在医疗侵权中的诉愿,还使各方博弈能力成为立法修改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应将激励与福利作为立法指导理念,以激励机制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范基础,建立缓和患方举证责任的多元规范体系;以福利机制作为规范外的补充,通过卓有成效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激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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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争议法律处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任何诉讼中,证据都是决定官司输赢的关键.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举证的风险,在医疗事故争议法律处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既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据此,医疗机构和患者均负有举证责任,但双方举证范围不同,举证责任有轻重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