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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急诊护士法律意识的思考
随着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的实施等卫生法制、法规在建立健全,病人对医院的要求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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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谈医学文书的规范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将引起此类诉讼的增加.本文从证据学的角度论述医疗机构如何加强对医学文书的规范,避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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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举证责任倒置涵义 强化医务人员证据意识
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进行了改革,在其第4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规定了医疗诉讼等8种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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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举证责任分配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倒置是对法律要件分类学说及修正学说所要求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倒置,其适用条件受到法律严格限定.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不是选择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或者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采取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来扶正患方的弱势地位,消减医方的强势地位,实现公平正义.就我国而言,应在举证责任倒置分配规则的基础上,通过设置有限的举证倒置规则和赋予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异议权来实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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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须强化证据意识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长期以来的护理传统使护士习惯于处于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更多地去考虑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护理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忽视证据的收集管理意识.护士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问题,都可能成为利或不利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使临床护理工作中的护士又多一份证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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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研究
由于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引起了社会和医疗行业的广泛关注.作者阐述了要正确理解举证责任倒置实质是举证责任的一种重新分配,有着深刻的法理学基础,并且代表着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提出在医疗诉讼的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和应用举证责任的倒置,以保证医患诉讼裁定中的公平与合理,使之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推动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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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表明医疗侵权诉讼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当前,医疗侵权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判决案件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属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不属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进而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诉讼法律适用方面的唯一性.另外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审判政策、地方法院规定均体现了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精神.因此,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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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防范医疗纠纷
随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如何依法执业和管理、如何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以维护护理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适应这一卫生环境的重大变革,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患者和护理人员在法律意识上的差别,对怎样更好地依法执业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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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签名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作为医疗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嘱单详细记录了医务人员对病人实施诊断、治疗、观察、护理等全过程,是医疗纠纷中随时可以复印或封存的重要法律证据.我院通过对1 125份危重病人医嘱签名进行调查分析,探讨潜在的法律问题,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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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在护理管理中的重要性
护理安全管理是指患者在接受护理全过程中,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也是指保证患者的身心健康,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1].身体的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人们对医疗护理水平的需求越来越高,随着患者及家属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医疗侵权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的相继出台,医疗护理纠纷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2].护理安全与患者的生命息息相关,是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基础[3].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护理界的共识,医疗纠纷的增多对护理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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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从证据学上的分类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的全过程的专业性记录,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因此,病历中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为关键的证据,通过对病历在证据学上的分类的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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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为之影响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侵权诉讼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该规定的出台,像一把双刃剑,在规范了医疗行为,推动了医疗机构的改革,加快了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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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目标
2001年12月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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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疗官司究竟该怎么打?
从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做为原告方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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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危机应对防范十二策之十一
任何医疗纠纷,都有发生医疗侵权诉讼的可能.患者的诉讼形式大致可分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及其他财产损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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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后产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扩大了病人的权利,明确了赔偿费用等.病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大大加强.2002年4月开始实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据存在医方,为保护就医者弱势群体的利益,明确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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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输液执行单的设计及临床应用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后,特别是从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按照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长期医嘱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时间及护士的签名.为了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如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确保医疗安全,我省执行了医嘱签名制度,在此基础上,我科设计出输液执行单(仅用于长期医嘱)配合输液卡,经临床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在市、县级各大医院推广.现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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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侵权行为及其防范
2002年4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但部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护理工作中仍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护理纠纷,甚至构成犯罪.因此,广大护理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要依法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才能自觉的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护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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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中医方举证能力的初步探讨
1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医方举证责任与证据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实质是举证责任的一种重新分配,它对证据的提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诉讼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举证责任,如何保全和提供证据,一直是医方和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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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若干问题评议
2002年4月1日始,<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生效,近来新闻热炒的焦点之一是所谓的"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内容见"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众多的专家解说此条时,总是极富鼓动性地告诉公众:2002年4月1日以后告医院,患方就很轻松了,只需证明自己有损害事实,并且曾在被告处就诊就无需再举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