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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方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6月30日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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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检察院法医文证审查工作规范的重要性
目的:探讨检察院法医在工作中,规范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方法:列举相关案例,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剖析。结论:法医学类文证审查是严谨的法庭科学实践,只有对涉案的文证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才能得出客观真实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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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例文证审查资料分析与相关对策
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已成为技术工作的重中之重。男性社会活动较多并且容易激动、恼怒,所以发生纠纷,受到伤害较多。加强对自由职业者和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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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年12月3日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对法医文证审查做了权威的法律解释,细则中把法医文证审查规范为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具备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委托或指派,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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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精神病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文书审查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凡有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案件都需要认真审查,对同一案件中出现多个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查时尤要特别谨慎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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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医学重新鉴定的困惑与出路(上)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立法位置安排的不当和程序设计的缺失,遭到了鉴定实践的抗争,默默演变为不断重复鉴定的制造源.因此,应当完善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经过文证审查的过滤,建构专家委员会的终结性复核鉴定制度,并通过诉讼程序消解鉴定障碍,达到公正选择适用重新鉴定程序规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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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文证审查分析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由检察机关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本文作者通过对2012年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100例法医临床学鉴定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水平,保障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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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30例文证审查分析
笔者从办案程序和法医学两方面对30例文证审查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目的是为检察技术部门提高法医工作水平、强化文证审查工作做一探讨.1案例资料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受理本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委托的30件案例.委托进行损伤程度审查的26例;死因分析的3例;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资料在医学上是否可信的1例.案由为故意伤害的24例;寻衅滋事的5例;非法侵宅的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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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文证审查470例分析
1 案例资料本文470例案例全部选自本院从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间所进行的法医学鉴定文证审查,其中原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公安机构的261例,是社会鉴定机构的209例;原鉴定类型属于伤情程度、伤残等级鉴定的278例,属于死因鉴定的17例,属于病情程度鉴定的179例,属于法医物证检验的3例,属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3例;存在多份鉴定的20例,多有4份鉴定书,且鉴定结论完全不一致有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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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的皮肤创口长度的法医学分析
在人身伤害的活体鉴定中,一般都能检查到受伤人,且资料齐全,但也有只有病历资料和案卷材料而不见受伤人(死亡或失踪)的文证审查鉴定.对这类鉴定,如何引用临床病历资料中记录的创口长度,没有依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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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文证审查案例分析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医参与诉讼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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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廓损伤鉴定的分析与总结
1案例资料简要案情汪某因邻里纠纷被人咬伤右耳廓.我市某县检察院送来关于汪某耳部伤情的4份法医学鉴定书,要求对伤情鉴定书进行文证审查,分析汪某损伤属何种伤情,应如何采信鉴定.病历摘要某县人民医院病历记录:右耳部中下1/3处与右耳部与面部交界处可见三角形不完全离断伤总长共约5.0cm,边缘不齐,未缝合,可见脓性分泌物.人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抗感染对症处理.出院诊断:右耳不完全离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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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证审查眼眶内壁骨折及眼球内陷错误鉴定1例
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牟某,男,36岁.2012年3月2日10时许,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王某用板砖将其头面部打伤.某鉴定所2013年10月鉴定意见:牟某左眼外伤致左眼眶内壁骨折属于轻伤;左眼外伤致眼球内陷属于重伤.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向法庭提出伤者以前有过眼外伤,对鉴定结论不服.于是,公诉人委托市院技术处法医进行文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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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文证审查意见作为补强证据被法庭采用2例
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管理以来,检察机关遇到人身伤亡案件出现多个"鉴定意见"的情况频发.这些情况集中反映了两大问题:一是原始的法医技术性证据成为案件主要证据(也叫"主证据")时自身有薄弱,有遗漏或瑕疵存在;二是技术性"主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鉴定意见重复或分歧并存.检察机关在受理这样的移送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时,迫切需要检察技术部门帮助办案人解决"一案多鉴"结论的选择与应用问题.在近年,大连地区每年已经有十余份法医文证审查意见成为补强证据被法庭采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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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案件法医文证审查运用1例
1 案例资料1.1 简要案情及法医学检验2014年6月21日21时许,某网吧遭人纵火,火势迅速蔓延,在网吧内上网人员被迫至三楼跳窗逃生,其中两人在跳窗逃生的过程中被摔伤,经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有潘某等几人被迫躲在三楼卫生间内,直至消防人员赶到将其救出.其中潘某因被烟熏致昏迷而送往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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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文证审查发现问题探讨
法医文证审查是应运专业技术原理和方法对涉及的法医学、医学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法律监督职能.法医鉴定作为证据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而法医文证审查不到位,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出现偏差,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笔者通过对刑事案件法医学鉴定文证审查发现一些问题,进行粗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