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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暴力抗击食品卫生执法案的反思
1案件简介1999年11月14日福建省××市×区5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辖区巡回检查时,发现某饮食店无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厨房墙壁沾满油污,无抽油烟机、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也没有餐饮具消毒设备.于是决定对该店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店4种餐具进行采样检测.但该店主杨××、韩××拒绝缴纳检测费,并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在冲突中,韩××操起一把剔骨刀砍了监督员刘××2刀,伤及左手臂.刘××立即被送医院进行抢救,其伤口共缝合30针,事后经当地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伤.凶手被公安部门拘留并立案,移送当地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韩××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杨××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对该店予以民事处罚6 83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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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第十讲医疗纠纷的法院诉讼(上)
诉讼一般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争讼的一方向法庭提出告诉和主张,由法庭通过审理来解决双方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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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第十一讲医疗纠纷的法院诉讼(中)
2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活动.也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例如:我国<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就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下面简要介绍一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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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的边缘化及病案质控的核心化趋势
病案科(室)的日常工作包含病案管理(收集、整理、编目、装订、入库、供给)、病案质控及卫生统计等内容.随着医疗保险的实施、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增多以及民众与政府都意识到信息不对称给公共利益带来的诸多弊病,要求公开披露有关病案信息的呼声不断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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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有质有量有价
对于老百姓而言,药师就是医院围墙外面的医生,执业药师就是国家设在医院之后用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一道防护网,小病小灾时到药店买药,药师就成了好的专业参谋和安全保护伞.在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前,私自购药因为无医师或药师误导造成生命危险的,往往由患者自己承担,而现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得由药店自己负责把关,即消费者在药店购药,若药店没有提供必要指导,由此导致消费者用药有不良后果的,消费者可直接向药店索赔甚至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诉讼.执业药师的责任空前重大,如何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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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校法医学专业学生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分析
目的 调查法医学专业学生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方法 自编调查问卷,对辽宁省某医学院校一年级~五年级的225名法医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 225名被调查者中,有30.7%的学生表示如果将来从事相关鉴定工作,在刑事诉讼有需要的时候,愿意以专家的身份出庭,对已有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16.4%的学生表示不愿意;52.9%的学生暂无明确态度.学生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与其对该制度的认知、相关教育经历及相关教育接受意愿等因素具有较强相关性.结论 学校应当通过设置相关课程等方式,对法医学专业学生进行有关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宣传,加强他们的职业素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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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历经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评析
1 案情介绍个体户伍正松从1997年1月起在天门市竞陵大道剧场附近用一流动的板车经营肉包子,一直未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1998年3月市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员多次上门口头通知伍正松进行健康体检,办理卫生许可证,并于5月7日以"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办证通知"限其于5月15日前至天门市卫生防疫站体检办证,至5月18日,伍正松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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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质证和采信
分析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困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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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责任——读者来信
编辑先生: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若一精神病人发生造成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他的家属或监护人应负何种责任呢?请专家赐复,谢谢。青岛市王一波答读者来信王一波医师: 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经鉴定确认为实施危害行为时处无责任能力状态,因而相应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一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无责任能力的依据是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也可推断其在该行为时系无行为能力人,但其危害行为并不是民事行为,但在处理上,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处理,所以监护人所负的责任是民事责任,具体的说就是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对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又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对于监护人来说,只有在被监护的精神病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时,才负相应不足部分的赔偿,至于何为监护?谁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实践中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精神病人对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系限制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为若精神病人对其实施危害行为系无责任能力,则刑事诉讼终结,被害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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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医重新鉴定的启动
在刑事诉讼中,法医重新鉴定有利于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提高鉴定质量,保障案件公正审理,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其启动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总结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从建立完善的有关重新鉴定的法律体系、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明确重新鉴定次数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医重新鉴定启动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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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思考
我国《刑法》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作了强制医疗的原则性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新增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这是我国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新《刑事诉讼法》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但也有不完备之处,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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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治理路径的反思与回归
医闹是我国社会近20年来新出现的突出问题与矛盾,各级政府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对医闹进行干预与处理,然而行政主导的医闹专项治理模式在当前医闹高发、恶化的情形下,难以收到治理长效化、制度化的效果.医闹在很多情况下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制度,坚守法律程序并信仰法律治理是基本的解决方案.专项治理涉医违法犯罪事项的终责任主体应该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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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
法医证物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重大,对于罪责的推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对法医证物的提取、保管及鉴定工作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使得法医证物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够对案件的事实有更加清楚的认定。基于这些情况,本文将简述法医证物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探究刑事诉讼中应用法医证物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提高法医证物在刑事审判中的采用率及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