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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立法要紧跟社会发展的需求
卫生立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有关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国家制度的需要.卫生法规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立法的重要成果.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卫生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卫生执法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很多行业与国际接轨,出现了一些新名称和新行业,这些新名称和新行业在已有的卫生法规中不能体现出来,很难满足卫生执法工作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卫生法律和法规的条款,特别是卫生许可项目也应该做适时的修订,卫生立法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需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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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卫生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改革开放以来,卫生立法有了很大发展,取得可喜成绩,但是,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根据近年来的调研,就卫生法制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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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业卫生立法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25日颁布了<杭州市职业病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职业卫生监督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害作业单位改制步伐加快,职业卫生监督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现有<办法>的有关规定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为<办法>的修订和全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制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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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业中毒引起卫生行政复议案的思考
2000年7月7日,萧山市某企业发生了一起职业性苯中毒事故,萧山市卫生局依法对肇事企业作出了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杭州市卫生局依法作出了维持萧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诉讼,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而结案.本文结合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对当前职业卫生违法案件查处中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为职业卫生立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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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立法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典型国家卫生立法的现状和发展的共同点,结合我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对我国《基本卫生法》立法提出政策建议。多数工业化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价值观,即政府确保公民不受地域和经济能力的限制享有卫生服务。各国卫生立法都经历了与政治发展同步的数次改革。几乎每一个以公共筹资体系为主的国家,都同时存在商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服务,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很少以市场为主导。所有国家都在向建立整合的协同医疗服务体系方向努力,并已建立了与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相适应的、长期稳定的卫生筹资模式。作为卫生领域的根本法,《基本卫生法》应以更宏观的视角对卫生和健康问题的基本定位、基本价值和基本框架进行定位,突出“无论公民的性别、年龄、宗教、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政府都有责任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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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医患纠纷立法保障就医环境
骇闻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敬业的王万林教授惨死于被自己救治的患者手上后,心痛之余又传来了北京协和医大外科主任王任直教授遭到患者无端殴打致残,四川成都医师被刀砍……一件件怵目惊心的案例,都是发生于救治者与被救治者之间,无辜的恩人遭到被救者的致伤、致残甚至致死.一直被视为具有崇高意义的救死扶伤医疗行业似乎一夜之间成了众矢之的,医患之间的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已引起了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部由卫生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公告已在全国正式执行,这必对加强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起到重要作用.本人就医患之间这一敏感话题谈谈如何正确认识处理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及卫生立法等方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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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护士潜在法律性责任分析
随着社会进步,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立法日益完善,普法教育不断深入,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被强化,病人对医院的要求越来越高,投诉和诉诸法律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1],作为医疗服务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护理人员与法密切相关.ICU危重病人多、病情复杂、抢救多,是医疗实践中一个重要环节,护理人员在护理行为中维护好病人的权力,学会用法律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浅析ICU护士在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责任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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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近年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我国卫生立法得到了长足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人员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我国卫生立法的模式是单行法立法先行的模式,20世纪80年代的立法主要在公共卫生领域,重点解决社会公共卫生管理亟需解决的食品卫生、药品管理、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问题.90年代卫生立法开始注重卫生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199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使我国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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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在“细”与“深”上下功夫——解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场SARS,加速了人们对公共卫生立法的反思。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总结前阶段防治SARS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并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旨在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但是,在非常时期出台的这个条例,明显地带有“应急”的味道,难免考虑不周详,尚有许多规定有待进一步深化与细化。为此《当代医学》继续邀请了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的皮艳霞律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医务人员在这个条例中的职责进行了分析,以帮助各医疗机构认清自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所处位置,做出正确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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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中国的立法:基本医疗卫生法如何框定?
讨论4?卫生立法参与主体:“跨界”、多元化成为共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杨杰--卫生立法,应跳出单部门局限
卫生立法转移到全国人大有助于跳出部门利益的局限。卫生立法不仅仅是卫生一个部门的问题,还涉及到全社会很多领域的问题,不能根据一个部门的利益来推进立法。在立法过程中,目前还有很多争论,例如是叫“卫生基本法”还是“国民健康促进法”?如果是叫基本法,对医疗卫生工作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很多方面争论很大,涉及的敏感问题非常多,短期内很难统一思想,特别在卫生系统内部也有很多争论,会影响立法进程。现在还有叫“国民健康促进法”的提法,完全是走行政法的路径,规避一些敏感性问题,可以使法律尽快出台,制定出来后,即便位阶低,但制定出来就比没有法律要强。“健康中国2020”这个规划的内容很丰富,参考了很多国外立法,但线条较粗,原则性的东西较多。希望能够对国外的有关立法和执法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内卫生立法提供借鉴。 -
国外职业卫生立法和我国面临的挑战
19世纪初,西欧一些国家开始制定工厂法,进入20世纪以来,职业卫生立法有了较大发展.全世界约有70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有关职业卫生的法规,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业卫生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一、职业卫生立法的由来职业卫生立法在世界上是工业革命时代的产物,针对那时许多国家以污染环境、职业危害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情况,1948年,联合国全体会议通过的<全球人权宣言>宣布,所有人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1950年,ILO、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第一届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上明确提出了"职业卫生"的概念和内容;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将职业危害相关问题列为必须解决的七大全球问题之一,要求各国都应当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尽快立法加以控制.1994年,WHO向全球提出"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ILO先后制定了有关职业卫生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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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职业卫生立法之浅见
经过近十几年的努力,我国职业病立法工作已经正式列入国家近期立法计划.早日实现职业卫生立法,关系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我国未来职业卫生工作的发展,是我国几代职业卫生工作者所期盼的大事.本文浅述对我国职业卫生立法工作的一些思考,供同道们参考.一、当前我国职业卫生面临的形势建国50年来,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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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立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人类社会即将迈向21世纪,由工业社会跨入知识经济社会的变革迅猛发展.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人口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正在调整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战略、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之趋于国际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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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血液安全的责任与赔偿
因输注血液及其相关制品导致受血者感染病毒以及由此引发的血液安全责任与赔偿,是当前关乎公共安全与健康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回顾分析了西方主要国家输血后感染HIV事件的因果,及其由此而建立完善的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及无过错赔偿方案的司法实践.作者提出: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血液安全及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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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差错事故的分析与对策
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护理卫生立法日渐完善.人们对期望寿命、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日趋增强.为了预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护患纠纷,保证护理质量,维护人们健康的医疗单位应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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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差错事故的体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立法日渐完善.为了预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护患纠纷,从而保证病人医疗护理质量,同时也保护护士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护士,在近20 a的护理工作中,体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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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框架的探讨
构建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是卫生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SARS过后,面对国家在抗击SARS过程中所付出的沉重代价,给我们带来的深刻启示之一,就是除了我国公共卫生体制建设方面的缺欠外,也暴露出公共卫生立法、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建设上存在着明显不足.是否具备健全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总结我国公共卫生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经验,制定公共卫生立法策略,有步骤的实施公共卫生立法规划,实现公共卫生法治化建设,对提高全社会健康素质及人群健康水平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公共卫生立法现状、历史缺陷、法律体系构建原则、体系框架等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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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护理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医疗卫生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就护理立法方面,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护士管理办法>、<护理事故的分类及评定标准>、<事故差错登记报告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管理标准及评审办法>等诸多法规,其中,<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我国护理人员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严格护士资格取得,加强护士执业管理,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伴随着我国护理事业的迅速发展,该法规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诸多方面需要完善,具体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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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脑死亡"立法科学与伦理的纷争
我国对脑死亡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1].中国医学界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1997年在全国第七届卫生立法讲习班上,有20多位国内的知名专家,联名提出关于脑死亡标准的立法问题.1999年中华医学会组织了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并提出了脑死亡诊断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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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权利与义务内容浅探
介绍了基本医疗卫生权利与义务的用语规范、政策内涵与法律渊源,分析了其主体及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提出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权利的研究应该且必须从法理学入手;立足于新医改背景和基本医疗卫生法框架,且加快立法步伐,这是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建议从法理学入手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权利理论研究;以新医改实践为基础构建基本医疗卫生法框架,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加快基本医疗卫生立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