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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的建议
上海急诊医学会从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曾组织几次有关脑死亡的学术活动:(1)组织上海市神内、神外、麻醉、急诊专业专家、法律专家研讨脑死亡律法;(2)与台湾医学会有关专业(神内、急诊、脑电图)开展海峡两岸脑死亡研究讨论会;(3)组织上海几个大医院急诊科和ICU同行进行脑死亡标准实施研究,并写出总结[1];(4)推荐上海卫生局的脑死亡标准讨论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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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连线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5月9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宋树立回应《中国医药科学》杂志记者提问时表示:2011年4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布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共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二类是心脏死亡,三类是两者的混合。在脑死亡案例当中,判定脑死亡并用于器官移植有三个条件,即要经过严格的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新脑死亡标准,由认证专家明确判断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且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有一个双方认可;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符合这三个方面的标准,就可以判定脑死亡,并且用于器官捐献。这是目前我国对脑死亡的规定。这一相关标准已在卫生计生委的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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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者捐献器官--现代科学和人文精神的完美结合
用脑死亡标准对我国现代医疗行为进行规范的进展极其缓慢.1986年在南京草拟了第一部成人脑死亡诊断标准,17年来并未将其正式用于临床,也未得到伦理学界和法律界的认可和支持.脑死亡相关知识成为医学教材和参考书中无关紧要或可有可无的内容.调查表明,我国医务工作者对脑死亡知之甚少.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现代临床急救医学的发展和死亡判断的科学性和精确性,死亡判断上的医疗差错、事故、医疗纠纷频频发生,本来就为数不多的脑死亡自愿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的爱心意愿也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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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收藏--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理念
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CD)是指心脏停止跳动后的器官捐献。与脑死亡器官捐献(DBD)不同,DCD 的捐献者具有严重的中枢神经损伤和/或不可逆转的脑损伤,但又没有达到脑死亡标准,此时身体其他器官的功能受损程度因缺氧耐受能力不同而各有不同。经过医生确定患者已经没有复苏的机会,并且亲属已经决定撤除患者的生命支持后,捐献者的家人可以选择 DCD,为等待器官捐献的患者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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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脑死亡"立法科学与伦理的纷争
我国对脑死亡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1].中国医学界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1997年在全国第七届卫生立法讲习班上,有20多位国内的知名专家,联名提出关于脑死亡标准的立法问题.1999年中华医学会组织了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并提出了脑死亡诊断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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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医学伦理学辞典》
粗略地说,<医学伦理学辞典>的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普遍的伦理学领域到特殊的医学伦理学领域;由一般的医学伦理学基本概念至具体的如临床、科研、预防、保健、管理,甚至高新技术(生殖、基因技术和器官移植及脑死亡等)道德规范;融古(不仅是中医学伦理名词、古代人物和其医德思想,还包括诸多宗教,如基督教医学伦理学等古代思想)于今;贯穿东西(不仅体现在医学伦理学部分西方文献的介绍,如美国的器官移植伦理准则等和东方的如日本的脑死亡标准及脏器移植法等,还有典型的如已把西方的一些思想融会在生殖、生育控制和死亡等条目中的我国的理解和观点).这是一本中国的<医学伦理学辞典>,其中国特色体现在方方面面,如医患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临床伦理各具体领域中的道德规范、中国的卫生法律、卫生保健制度等等,还有发生在中国的案例等.我们完全可以自豪地说:我国在为生命伦理学的全球化方面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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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脑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
死亡,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必然的结局.生老病死是自然的法则,然而,人们对于死亡的认识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即从传统的死亡标准到当今的脑死亡标准的提出.确立脑死亡不仅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也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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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器官移植领域面临的法律难题与防范策略
器官移植领域是法律问题多发地,目前如何适应我国法治建设新常态,知晓移植领域面临的法律难题和防范策略,是器官移植工作者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器官移植工作正面临法治新常态、中国移植法治沿革、器官移植工作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器官移植工作风险防范新策略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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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标准取代的全方位解读
日前获悉,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受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委托,通过5年临床实践与验证,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将在近日发布.认定什么为终死亡,本只是医学之事;认可什么样死亡标准,却不只是医学之事.认定什么是终死亡,要受制于对死亡规律的认识程度、当下医学整体发展水平、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国民的物质生活条件.选择好死亡标准,选择对死亡标准,应从导入脑死亡入手,以脑死亡标准与心肺死亡标准之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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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器官移植问题的理性思考
技术问题、经济问题、器官来源问题、脑死亡标准与立法问题是器官移植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它们和我国的实际决定了我国器官移植要坚持人道原则,走支持和慎重相结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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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脏低温机械灌注保存的研究进展
肝移植术已成为挽救终末期肝病患者唯一有效的手段[1-3]。随着器官移植的出现,器官保存技术也应运而生。肝脏保存技术分为单纯低温保存和机械灌注保存两种,由于单纯低温保存技术简单、易于操作,且保存时间可达24小时,基本能够满足器官保存的需求;但随着肝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供肝短缺越来越成为制约肝移植技术发展的一大障碍,供肝标准也不断扩大,边缘供肝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边缘供体尤其是无心跳供体器官不可避免地会有更严重的损伤,原发性移植肝无功能等并发症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为了更好地利用边缘供肝,迫切需要更好的器官保存技术减轻供肝的损伤。由于我国尚未采用脑死亡标准,对于供肝的保存要求更高,需要更好的保存技术以保证供肝的质量。机械灌注保存技术近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机械灌注保存技术是指在保存过程中持续向肝脏泵入保存液直至移植,它尽量模拟生理状态下的肝脏灌注来减轻保存过程中所引起的肝脏损伤[4]。机械灌注根据需氧与否可分为氧合机械灌注和非氧合机械灌注,根据温度的不同可分为低温机械灌注和常温机械灌注,其中低温氧合机械灌注显示了对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CD)供肝的良好保存效果,目前备受人们青睐,但是在灌注液的选择、氧合的应用与控制等方面尚无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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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适用脑死亡标准的法律设计
自愿适用脑死亡标准是指根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其意愿,对其适用脑死亡标准作为死亡判断标准.自愿适用脑死亡标准具有自愿性、科学性和复杂性.预立自愿适用脑死亡标准意思表示制度对自愿适用脑死亡标准有一定的制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