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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FNS考试介绍
美国早在1903年就通过州立法的形式实施了护士考试与注册制度,在美国做注册护士必须要通过美国注册护士考试即NCLEX-RN考试.对于海外护校毕业的护士,美国绝大部分州均要求其在申请NCLEX-RN考试前先通过CG-FNS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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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S预防控制评估的发展
对项目进行评估是近十几年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学科,并渗透到各个领域,无论是政府、商业、金融、企业、公共卫生以及其它行业,涉及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的多个领域.如美国在1993年第103届国会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P),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绩效评估制度,加强对政府工作的评估[1].目前评估广泛地渗透到了科学的多个领域.可以说没有评估就没有科学,因为没有评估就无法辨别科学的直伪,就不能分辨科学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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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再度启航
有关中医药的论争在持续多年后,随着一纸《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的出台,变得无足轻重.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把中医药这一传统文化的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全国的中医院都发展得很好!"这是南京中医药大学副教授张树剑在谈到中医院这一中医药发展、创新的主体时发出的声音.毫无疑问的是,国家对中医药的支持政策,大部分都将落在承载中医药发展脚步的全国数万家大大小小的中医医疗结构上.尽管张树剑还抛出了"中医药法对中医院发展无明显意义"的论断,但他也不否认中医药法所表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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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中的行政行为探析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已成为理解和把握行政法制的关键性术语.行政行为通说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体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讲,行政行为可以被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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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建立在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之上的,"自然公正"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但对于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来说,听证是一个崭新的制度.1996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卫生部于1997年6月19日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将这一制度具体化,并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使听证制度成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听证制度的内在规律,对促进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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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信息学(5):药物设计与生物信息学
生物信息学、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与药物设计基因药物是直接以DNA或RNA为靶标的药物或以DNA或RNA自身作为药物.1993年美国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准许开展基因治疗,基因药物的研究将是未来新药研究的热点.目前已有3类基因药物用于临床试验:①"反义"寡核苷酸:可抑制基因的转录或阻止mRNA翻译产生蛋白质;②肽核酸:可与基因的启动因子结合从而调节基因转录;③多氨基化合物:可阻断基因产物的生成.DNA疫苗是以DNA或RNA自身作为药物的基因药物,近年来已成为基因药物研究的热点.如对导致腺鼠疫的耶森菌400多万个碱基对的测序后,通过生物信息学分辨各个基因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计划研制新型腺鼠疫DNA疫苗.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和生物信息学的发展,将会涌现更多的基因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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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例评析
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行动正席卷全国.然而,商业贿赂的范畴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并不是每个医务人员都了解的.本文通过案例评析的形式,由真实的典型案例引出问题,再用以案说法的形式介绍相关知识,并提出评析意见,希望能对目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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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的高温劳动保护
近日,我国对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高温天气”进行了界定——日高气温35℃以上天气.今年6月4日,广东率先在全国对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33℃以上(不含33℃)的露天工作称为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150元,或每天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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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预防接种常见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预防接种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保障广大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到及时的疫苗注射,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该说几十年来,计划免疫针对疾病的发病率下降以及天花脊灰的消灭,预防接种工作举足轻重.作为基层单位承担了绝大部分具体的接种任务,更是功不可没.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工作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本文试就基层预防接种工作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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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评价
听力障碍在新生儿中的发病率约为0.1%~0.3%,严重的听力障碍可影响儿童的言语-语言及智力的发育,并可能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就业和生活.因此,欧美许多发达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所有的新生儿必须进行听力筛查,有听力障碍的儿童需在3个月前得到确诊,6个月前接受治疗[1].但是,靠传统意义上的普查和行为观察的方法是无法完成这一目标的,目前在临床上广为使用的是用耳声发射(otoacoustic emission, OAE)和脑干听觉诱发电位(auditory brainstem response, ABR)两种方法来筛查.尽管这两种仪器都有较高的敏感性和特异性,但初检时仍有一定的假阳性率.国外报道对出生48 h内的新生儿用ABR和 OAE进行筛查,初查时的阳性率分别为9%和41.5%,对耳道进行清理后,阳性率仍为4%和31%[3].过高的假阳性率不仅给家长带来不必要的精神负担,而且会使家长对筛查的可靠性产生怀疑,这样将不利于筛查工作的长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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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改革与立法应注重维护患者知情权--兼对国外三则案例的评析与思考
全国上下目前正在推行的医疗卫生改革由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利益,因此备受广大群众关注.但笔者以为,由于卫生法学的特点是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在医疗卫生改革还是在卫生立法方面,都应首先考虑患者的利益,当然患者的利益要维护不等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权益不应受重视,正如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在1998年回答<人民政协报>记者的一段话所说:"卫生立法必须以法的形式强有力地保证卫生工作服从全局,服务人民,在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12亿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600万卫生人员的利益融入12亿人民的利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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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技术法规体系研究
美国联邦法律渊源上主要表现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法院产生的判例法,印载于各种法律报告中;另一部分是国会通过的成文法,印载于<美国国会法案决议案汇编>(United StatesStatutes at Large)中.传统上,美国属于普通法律制度,也称英美法律制度,与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律制度相对.但随着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国会立法越来越重要.作为规范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由于其本身的技术性、特殊性,在美国主要以成文法而非判例法的形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