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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消化道钡餐透视结果分析
1 临床资料1.1 一般资料目前临床在上消化道钡餐透视时多使用气钡双重法.回顾性随机抽取我院2008年1~8月经上消化道钡餐透视有随访资料的患者资料100例,患者年龄8~78岁,平均55.74岁.这些患者中无明显溃疡病史并且临床不怀疑肿瘤疾病并且年龄在50岁以下的均采用普通法.而对于年龄偏大,普通法对黏膜显示欠佳,并且临床怀疑溃疡或肿瘤疾病的患者均使用了气钡双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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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穿刺后拔针方法的比较观察
静脉穿刺是临床护理工作中基本的操作之一,穿刺后拔针的方法不同对血管的损伤及疼痛反应也不同.临床上常用3种拔针法,第1种是<基础护理学>教材中介绍的静脉穿刺拔针法均为"用干棉签按压穿刺点上方迅速拔出针头"(以下称旧法),运用此法操作,病人的血管损伤和疼痛明显[1,2];第2种方法是"迅速拔出针头,立即用干棉签按压穿刺点"(以下称普通法),病人的血管损伤明显减轻;第3种方法是"两点连线顺式压迫止血拔针方法",即右手迅速拔针的同时,左手中指轻推压针眼上方0.5 cm~1.0 cm处,并立即用干棉签按压穿刺点(下称两点连线法),病人的血管损伤及疼痛大为减轻且无淤血现象[3].旧法由于血管损伤大,疼痛明显,临床已少用,因而我科护理人员从临床角度主要进行了普通法和两点连线法两种拔针方法对血管损伤的同体对比实验.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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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救济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公布、实施以后,<食品卫生法>第50条关于执行和救济的部分规定必须作相应改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的认识,因而在执法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执行表现不一.不少执法人员认为:由于<行政复议法>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也就只能在当事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和救济对立起来,似乎强制执行就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力.这种认识,影响到<食品卫生法>的施行.鉴于当前社会上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现象较为普遍,临时食品摊贩较多,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情况,许多食品卫生监督员担忧,如果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没有快速有效的强制执行力保证,<食品卫生法>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虚置.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但已逐步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行政执行和救济方式单独加以规范.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笔者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和救济提出如下见解,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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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建立在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之上的,"自然公正"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但对于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来说,听证是一个崭新的制度.1996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卫生部于1997年6月19日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将这一制度具体化,并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使听证制度成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听证制度的内在规律,对促进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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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餐服毒病人两种洗胃方法比较的统计分析
洗胃是抢救服毒病人的第一步,能否快速、安全、彻底、有效地洗胃,又是抢救成功与否的关键.饱餐服毒病人极为普遍,但目前尚没有哪种洗胃机或洗胃方法能有效解决饱餐服毒病人洗胃时因胃内容物堵塞胃管,造成毒物在胃内停留时间延长、毒物吸收增加,因为饱餐服毒病人洗胃过程中存在以下难题:(1)由于负压的吸引胃内容物阻塞胃管前端开口,形成无效洗胃;(2)洗胃机在“出胃”状态时,胃内容物被吸引阻挡返回胃内,并如此重复;(3)饱餐服毒病人胃内压力增高,使每次进出胃的液量均减少.自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三年间,我们分别用普通法和改进法对饱餐服毒病人进行洗胃,经过比较后得出:对于饱餐服毒病人的洗胃改进法比普通法洗胃次数少、洗胃所需时间短,对胃粘膜的损伤两种洗胃方法无显著性差异.现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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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体酮和安定联用治疗肾绞痛52例疗效观察
我院于2001年1月~2005年5月共收治肾绞痛98例,其中联用曲马多黄体酮和安定(简称三联法组)治疗52例,较常用解痉止痛药(简称普通法组)治疗46例,取得了止痛快,缓解期长的疗效,现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