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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复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今年1月至10月,我部组织对卫生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进行了复核。现将本次复核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本次复核工作,旨在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检验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卫生检验在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行形象,从而进一步提高检验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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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卫生行政讼诉案的思考
通过对一起经二审程序而终卫生行政机关胜诉的行政案件的思考分析,提出了在实际卫生执法中加强廉政建设和理顺执法体制的重要性;同时,对行政处罚执行提出了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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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仍需要部级协调机制
这次大部制改革一个很好的地方是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搁到了一起.大部制改革以后我觉得有关部门要研究一下我们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的问题,这里面行政监督没问题,那么决策和执行怎么办?我们现在是决策部门同时也是执行部门,混到一起,可能会有问题.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力量,这没问题,也是非常好的.我觉得国务院还是要研究部级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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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救济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公布、实施以后,<食品卫生法>第50条关于执行和救济的部分规定必须作相应改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的认识,因而在执法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执行表现不一.不少执法人员认为:由于<行政复议法>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由原规定的15日改为60日,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也就只能在当事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和救济对立起来,似乎强制执行就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力.这种认识,影响到<食品卫生法>的施行.鉴于当前社会上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现象较为普遍,临时食品摊贩较多,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情况,许多食品卫生监督员担忧,如果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没有快速有效的强制执行力保证,<食品卫生法>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被虚置.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但已逐步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行政执行和救济方式单独加以规范.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笔者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和救济提出如下见解,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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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伴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市场发生深刻变化,医院面临激烈竞争,人力资源作为医院发展的核心要素,决定着医院的竞争力.只有全面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医院的科学发展1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的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还处于传统的人事管理阶段,虽然有的医院已经将人事科(处)易名为人力资源部,但也仅仅是一个行政执行和服务部门,职能界定不明确,不能完全参与相应的政策、制度的制定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