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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日常安全防范
随着医院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医院图书馆中纸质期刊的比例越来越少,众多的期刊文献和书籍都已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供给广大医务人员,因此数字图书馆已经是医院基础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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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微信证据的采用与探讨
笔者以一起非法医疗美容行医案件为例,从案情本身出发,结合当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微信的使用现状入手,分析微信证据出现的时代性特点和电子证据在法律认证方面的进展,指出因实名制问题带来的微信证据的使用问题,就此提出司法实践的具体途径.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微信证据能否作为该类民事案件中的定案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笔者进一步指出,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微信证据使用中的重要性和相关的司法实践途径,同时指出电子数据为当前司法实践带来的突破和挑战,并结合当前国情,为案件当事人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提出了相关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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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WHONET5软件进行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随着细菌耐药性监测范围的扩大,监测工具软件的应用,电子数据文件数据库逐年增多,其质量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用于数据库管理的WHONET工具软件具有非常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可用于数据库文件的质量控制.笔者探讨了常规监测数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详细介绍了软件在即时控制中的具体应用方法,希望能对从事细菌耐药性监测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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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化——浅析药监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若干问题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是建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诉法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然而,在药品监管实践中,药监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往往并不能顺利转化、衔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除了要认真研究法条中的言中之意,也需要在日常监管中注意证据收集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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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医疗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基础保障
1概述解决电子病历法律效力问题是卫生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工作的一个重点.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4日组织了<可信时间戳与电子病历法律效力研讨论证会>,与会领导和专家听取了国家授时中心和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汇报,充分肯定了可信时间戳在解决医疗信息化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中的作用,本文就可信时间戳解决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作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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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数据二次利用的价值
我们的“电子数据”真的很大吗?每天超过1万的门诊量,每年超过15万的住院量,以及接近10万的手术量是比较典型的大型三甲综合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采集的数据量。从数量上来说,好像已经很大。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患者亚群,其数量并不算大。比如,在电子病历数据库中采集年龄在60~70岁,女性,患有胆囊结石和胆囊炎,有脾切除病史,乳腺癌化疗病史,并发低血压,肺心病,并长期服用降糖药的患者,在一个100万患者的电子病历数据库中究竟有多少例呢?可见,具体到每个细分领域,我们拥有的数据量并不算太大,而且其中有完整信息的高质量数据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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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院信息化的数字图书馆建设
计算机和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重要的技术发明之一.随着IT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人类创造及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呈爆炸性的增长态势.面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怎样高效的利用这些信息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图书馆作为人类信息文明进步的象征,已出现了几个世纪.在这些时间里,图书馆一直承担着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将有组织的资源提供给用户的功能.但在新的形势下,图书馆怎样发挥为人类信息有序组织的功能,怎样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去尽快发现、查找到用户所关心的资源,怎样打破原来传统的服务模式,适应新的要求,己成为图书馆及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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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医疗诉讼事实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修正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内容中,与医疗诉讼关系密切的为:第六十三条的证据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七十九条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此改变对医疗诉讼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医疗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病情演变与诊疗行为,两者均记载于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一病历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均依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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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企业发展与监管现状分析
目的 分析互联网医疗企业发展现状,找出风险关键点,促进并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法 采用资料分析和观察调查法相结合的方式,获取互联网医疗企业机构基本情况.结果 互联网医疗企业平台运行模式主要有网页、APP和微信公众号等,三者分别占75%、65%和55%;互联网医疗企业主要提供预约、咨询、转诊、远程会诊、诊疗等服务;综合平台和线上平台均开展内外妇儿等常见诊疗科目,综合平台开展的项目尤为繁多;目前互联网医疗企业提供诊疗服务的方式主要以在线图文为主,占48%;互联网医疗APP的客户端使用记录保存在后台数据库,而这些大型云存储服务器安全防护级别高.结论 互联网医疗企业平台中涉及的执业行为存在诸多漏洞,运行模式和诊疗方式多样化增加监管难度,互联网医疗服务中承担责任的主体须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依赖技术手段,应尽快出台互联网医疗监管专门法律、法规及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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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分析
医药电子商务是以药品为实物形态的网上虚拟交易模式,涉及到药品的经营、生产、研发以及医疗、信息服务、银行和保险等领域.它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维护的医药产品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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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药品交易的发展前景
对于药品电子商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颁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解释是:"药品电子商务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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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电子数据优化组合的实践
为了充分利用医院现有的电子信息资源.我们尝试了医院多部门电子数据采集优化组合模式,充分发挥了医院HIS系统和医院局域网(OA网)的作用,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全局收集、实时整理、交互审核,确保了数据的及时、准确,为医院信息统计程序升级,实现网络数据共享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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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的取证
近些年来,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越来越依赖于电子技术产品,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医药领域中,各种管理软件、查询系统以及远程监控网络应有尽有,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信息化的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电子证据的采集却往往比较薄弱,药品监督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普遍偏重于各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以及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对电子证据还缺乏一定的认同感,从取证到实际应用都尚处于一个摸索、入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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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验实验室档案信息网络化管理探讨
目前,公共卫生实验室由于引入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nagement system,简称LIMS),对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科研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产品相关质量标准或规范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验室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但随着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运营、管理过程的推进,随着时间的流逝,系统会不断形成大量的电子数据和文件,现阶段对这些电子文件的处理往往仍采用原始方式,将电子文件输出打印成纸张进行纸质档案的管理,这种方式显然与实验室现代化管理相违背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对档案实行网络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实验室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才能较好地满足各方面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实验室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与共享服务的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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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办网上药店的可行性分析
药品电子商务,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或相关的服务活动.我国的药品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称为 B To B,占我国药品电子商务交易额的 85%;另一种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称为 B To C,仅占我国药品电子商务交易额的 15%.网上药店就是一种 B To C的形式,其主要功能是网上药品零售和在线药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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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医院药学中的应用
药品电子商务是采用以药品为实物形态的网上虚拟交易模式,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及保险以司为网络成员,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药品的特殊性,使药品电子商务成为当前药品流通领域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