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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所有公共场所禁烟
2015年6月1日起,北京将实施“史上严”的控烟条例,除了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外,部分室外场所也被列入禁烟范围。未能在营业场所禁烟的商家将被处以高可达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违反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高200元罚款。有关部门将对法令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群众举报展开行动--北京各处张贴的布告上有热线电话号码,政府还推出社交媒体公众号,人们可以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举报和曝光。此外,北京动员中小学生练习3种展示给被发现在餐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的手势。向吸烟者亮出手掌意味着:“不可以!”将手掌放在鼻子前意味着:“我介意!”将手指抵住另一只手的手掌则是要求:“请停止!”。之前北京曾采取了多项措施试图禁烟,但效果不大,而此次禁烟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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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实习医生医疗过错的定性分歧
医学临床实践是实习医生必不可少的学习环节,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实习医生遍布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近年来,医疗机构因实习医生的医疗实践活动引发了一些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实习医生的医疗过错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医患双方乃至医学界、法学界的意见各不相同,司法机关的判决也不一致.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处理与争议,说明了人们对实习医生医疗实践的定性存在疑惑.本文讨论的实习医生医疗过错行为,仅指一般实习医生在临床实践中由医学过错引发的纠纷,对实习医生个人故意违反规定,恶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拟从当前对实习医生医疗过错定性争议出发,分析探讨实习医生医疗实践的性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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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民身体健康执业药师应认真履行职责
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章职责中规定:"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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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针对近日媒体曝光天津市某些医疗机构“变味的第一口奶”的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9月17日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替代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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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患者投诉过程中非语言性沟通技巧的应用
随着医疗服务向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患者对医疗和护理服务的要求不断增高,而医护人员往往比较重视技术因素,忽视了沟通交流、态度情感、服务流程等非技术因素,医患纠纷时有发生.从门、急诊投诉的性质比例上分析,大部分医患矛盾是由于医患之间交流沟通不够造成的.据我院2004年1月~6月门、急诊投诉汇总统计,因沟通不够造成的医患矛盾占60%,违反规定(如处方书写、到岗时间)占27.1%,医疗差错占11.4%,其他原因占1.5%.可见,因沟通不当造成的投诉占较大比例.要化解和避免这些矛盾,需要门诊部管理人员掌握一定的非语言性沟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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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化妆品标签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标签作为其产品介绍的基本元素,主要承载向消费者传输产品信息的功能.因此,它也是化妆品卫生监督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就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讨论,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发现,化妆品标签违反规定、达不到要求的现象长期存在,尤其在护肤类和发用类化妆品中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一是使用医疗术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如"消炎、杀菌"、"抗敏"等,有的还是某些权威学术团体的推荐产品都存在此类问题;二是有的进口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不标注批准文号,或是擅自更改品名,造成批件与产品名不相符;再者有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说明书中公开或变相宣传特殊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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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探讨
1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状况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无论是种植、养殖、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山西违规陈醋事件、平遥假牛肉事件、金华火腿用敌敌畏浸泡事件、毛发水制造酱油事件、天津蓟县病死猪肉事件…….据一项统计,1998年~2001年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即多达50多万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生产厂家为降低成本和谋取暴利而忽略产品质量,有的使用廉价原料,有的违反规定使用禁用品喂养家禽、家畜.表面上消费者从商品价格的下降中受益,可实际上这是以健康为代价的.近年来,这一态势并未好转,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不时发生,使人民群众对于作为生活必需品的食品安全性产生了疑虑,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影响了群众对食品市场和负有执法责任的政府执法部门的信任.虽然我国在1995年就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但是当时颁布的标准低,和现在国际上制定的一些标准相比差距还很大.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 439条农药残留标准.我国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不与国际接轨,也影响了我国食品的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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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药品营销
近年来,由于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药品促销,如派出医药代表、虚高定价等导致我国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此很不满意,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为此 ,有必要对药品促销进行规范,加强管理和监督.管理和监督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的手段是有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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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交官股"岂能只是"脱衣走人"
导致30人死亡的重庆"10·1"特大公交车祸,日前曝出惊人内幕:包括肇事车在内的711路公交之所以长期疯狂违章仍能正常营运,原因在于背后有交警入"官股".即:每辆中巴车每月需"定向"向某几位交警之一"进贡"400元,不然被开罚单的量将更大.事后,重庆市公安局重申:严禁干警以任何形式参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辞退,"脱衣走人",绝不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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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证明应用中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改进对策
近年来,健康证明作为证明身体符合某种特殊职业上岗条件的必备证书广泛运用于各种卫生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中。在实际应用中其名称的选择,取得使用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中存在较多问题。通过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危害及解决的对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卫生法律法规。 1 健康证明名称选择中的问题 从各地的情况看,健康证明的名称有几个,但大多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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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医院泄露个人电子病历将被追责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责任单位采集、利用、管理人口健康信息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对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卫计委表示,近年来,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采集产生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的数据量越来越大,人口健康信息互联共享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但同时,人口健康信息面临的安全威胁也在不断增加,急需研究制定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规范,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为此,《办法》要求,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建设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同时,《办法》对利用互联网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要求,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要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互联共享,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但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
医院将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医院将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医生对门诊、住院病人需询问吸烟史,对其中的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
今后,无烟卫生计生机构创建将纳入各级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以及卫生计生机构评审、质量控制、执法监督等工作。对于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对尚未实现全面禁烟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规定,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场所吸烟,并要有专兼职人员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机构内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按规定张贴禁烟标识;为员工提供戒烟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