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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计生委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第二次督查工作
根据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06年3月20~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第二次督查工作.由浙江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和省卫生监督所的同志组成督查组,分别对舟山市和宁波市进行了第二次督查.督查组听取了两市和被抽查县(舟山市普陀区、宁波市余姚市)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抽查了两市的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听取了机构负责人情况介绍,查看了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执业范围等,重点检查了B超室、皮肤性病科室、肝病等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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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考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自1999年实施,9年来,通过考试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了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尚存在诸如学历认定、试用期、考试次数等诸多问题.文章就此类问题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提出教育部门应该按照已制定的规范统一设置专业以解决学历认定方面的分歧.另外,通过取消试用期规定,根据专业报考.并严格限制考生的报考次数来缓解目前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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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师执业注册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通过对所承担的医师资格、执业准入工作和对医师持证行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同时,呼吁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员自觉提高法律意识,既依法行医履行职责,又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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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医师应不应该有处方权
案例背景中涉及执业医师分类、营养医师处方权等相关问题,笔者认为颇有讨论的价值和意义.从医师的执业范围分类看,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应当在各自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进行执业.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以及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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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理论与实践技能系列讲座:健康体检机构中健康管理师岗位的现状与定位
健康管理师作为从事健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其职业方向涉及多个领域,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医疗机构、企业单位、保险公司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个方向。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政府对健康管理的政策支持[1],未来健康管理师的执业范围也将会逐步向其他行业扩展。当前,健康体检机构仍是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主体[2],也是健康管理师从业的主要领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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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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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中的“非法行医”问题探讨
目前,国内社会大众及各界人士对于“非法行医”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涉及“非法行医”的医疗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非法行医法律关系的调整,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作者借助相关案例,通过阐述非法行医在不同法律层次的概念,深入分析和讨论非法行医的概念和现实内涵。提出类似案件中医师的超执业类别、超执业地点、超范围执业行为不是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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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开业护士在长期护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开业护士是在某一护理专业领域长期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注册护士。加拿大开业护士可在法律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独立进行诊断、开具处方、解释诊断报告、开药和实施特殊操作;其工作强调整体性,重视健康促进,关注个人、家庭以及社区的整体健康水平。开业护士的独特经验和教育经历使他们能很好地履行在长期护理机构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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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用药风险的存在及防范
本文针对药品不良反应(ADR)、假药可能对患者造成的伤亡、临床不合理用药及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风险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就医疗机构如何防范用药风险提出对策,以期为降低医疗机构用药风险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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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医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本文从我国中医专业人员的高等教育背景、知识结构、中医临床实践、中医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等方面,阐述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在中医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划分为内、外、妇、儿、骨科等专业,并分别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将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人员分开,列入中医类别,限制使用西药等西医治疗手段;修改相关考试制度,逐步允许中医、西医专业毕业生互相报考临床类别中、西医两个方向的执业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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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正确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新医改方案明确定,"具有副高级别以上的医师、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注册2个及以上的执业地点,并在指定执业地点按照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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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民身体健康执业药师应认真履行职责
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章职责中规定:"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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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2.2职责执业药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主要职责.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分别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或者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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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助产士在院内产后访视中的作用
据国际助产学会给出的定义,助产士是一个可信赖的专业职业,通过与孕妇的合作给予妇女整个孕期、产时和产后必要的支持、护理和咨询,包括孕前期、孕期、分娩期到产后期.而在我国,助产专业虽然长期存在,但助产士扮演的基本上是"接生婆"的角色,他们与国际助产士执业范围不同,仅仅负责分娩期的片段管理,而不涉及孕妇产前和产后的指导,产房是其主要的工作场所.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母婴健康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这就对当代助产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助产士,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还必须具有健康的心理和适应新形势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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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专科护士培养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根据我国国情和临床护理工作实际,对临床专科护士的定位、申请临床专科护士资格、培训机构及认证机构资格以及临床专科护士执业范围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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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四级医疗事故引发的几点思考
目前,规范护士执业范围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盲区.作者通过对一起四级医疗事故的护理责任及护士执业范围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探讨,认为应当尽快出台与<护士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以明确规范护士的执业范围及合法性,保障护士执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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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已经开好口子
医师"多点注册执业"本是整合我国医疗卫生资源,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有效途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然而,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等,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执业地点则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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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执业形态及相关法律规定浅析
1 执业医师1.1 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权利,第40条规定了侵犯医师权利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是法律所规定的状态,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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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业药师工作发展医院药学事业
1999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事部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由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扩大到药品使用单位,即医疗机构.执业药师制度在医疗机构的实施,对我国医院药学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必将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执业药师工作,努力发展医院药学事业,积极促进我国药学服务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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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
1999年5月1日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陆续出台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各地医政部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医师执业准入制度和医师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