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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卫生监督即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卫生事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是指依行政法治原则和卫生监督的技术性特点,将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职责,实行综合管理,并依照执法责任制原则划分职能,明确责任,将卫生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和现场监督任务交付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统一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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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执法风险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
当前,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药品执法风险同样处于高发期.药监执法人员妥善处理各类执法突发事件,防范执法风险,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在"打黑"工作中自我防范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药监稽查执法风险可概述为在实施药监执法过程中,稽查办公室及其所属稽查执法人员由于未依法行政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从而应承担的执法责任,或相对人对药监执法人员实施的人身、名誉、财产甚至心理上的伤害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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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事故管理中的卫生执法责任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卫生部门的人员应该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放射事故的处理工作.卫生部门参与放射事故管理的执法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2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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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探讨
1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状况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无论是种植、养殖、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和生命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山西违规陈醋事件、平遥假牛肉事件、金华火腿用敌敌畏浸泡事件、毛发水制造酱油事件、天津蓟县病死猪肉事件…….据一项统计,1998年~2001年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即多达50多万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生产厂家为降低成本和谋取暴利而忽略产品质量,有的使用廉价原料,有的违反规定使用禁用品喂养家禽、家畜.表面上消费者从商品价格的下降中受益,可实际上这是以健康为代价的.近年来,这一态势并未好转,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不时发生,使人民群众对于作为生活必需品的食品安全性产生了疑虑,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影响了群众对食品市场和负有执法责任的政府执法部门的信任.虽然我国在1995年就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但是当时颁布的标准低,和现在国际上制定的一些标准相比差距还很大.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 439条农药残留标准.我国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不与国际接轨,也影响了我国食品的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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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探讨
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具体承担着7法、28个条例和400多个部门规章的监督执法任务.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如此庞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监督执法任务,应实行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指按照行政法治原则和卫生监督的技术性特点,将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责(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和场所、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卫生专业人员、卫生专业技术和其他从事与健康相关活动的主体实行许可、准入,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等法定职责)相对集中、综合管理,并按照执法责任制原则划清内部职能,明确责任,将卫生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现场监督任务交付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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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行政中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机制
根据职权法定化的原则,我局在依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过程中,立足于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大胆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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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法制化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追究,打破以往责任追究机制不全、重政纪责任轻法律责任、重组织责任轻个人责任、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的缺点,依法进行执法责任追究.当前体制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可能会受到民生的重要、立法的科学、舆论的牵制、评议的导向、救济的力度加大等因素的影响,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准确适用法律规范,避免执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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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绩效考评——建立绩效考核信息平台初探
为了更好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绩效考评信息系统.笔者从执法责任制与绩效考评的关系,阐述了建立考评系统的必要性,考评信息系统建立的可行性、内容和特点,并提出了绩效考评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