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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销存过程质量管理
进货是药品经营企业进、销、存的第一道环节,购进药品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GSP》的规定,从“一证一照”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的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对供货质量稳定可靠的企业,要加强信息联系,定点采购,培养成为可靠的货源基地;对于供货质量偶而波动的企业,要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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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的中成药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目的:分析药品经营企业的中成药质量控制措施.方法:选取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100件中成药,所有中成药的调查研究时间(2015年1月20日-2015年3月10日),电脑随机分为观察组一组(50件中成药)、对照组一组(50件中成药),分别实施持续质量改进措施和常规措施.结果:观察组不合格报损率2.00%以及合格率98.00%与对照组具有显著差异(P<0.05);观察组复查出差错率10.00%与对照组复查出差错率30.00%具有显著差异(P<0.05).结论:通过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实施持续质量改进措施,取得显著效果,能显著提高中成药质量控制,值得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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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药品经营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新形势下,药品经营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提高,竞争日益激烈并且利润逐渐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提高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竞争力,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和保证药品质量,积极实施GSP,加强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运输复核,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从多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药品质量的管理,提高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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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营销中质量风险管理及改进措施
近些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和药品质量监管机制的日渐完善,医药市场的规范性也显著提高.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直接关系着用药者的生命健康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医药经营企业必须要提高对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加强药品营销环节的质量风险控制,结合企业药品生产营销的实际状况对原有质量风险管控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调整,保障药品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针对于此本文结合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营销中的质量风险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探讨了药企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的改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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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你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请示的函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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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冷藏药品在农村流通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全球医药生物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以及生物制剂在临床中的广泛应用,生物制品市场需求更是飞速增长.温度敏感药品占药品总量的比例越来越高,特别是冷藏药品年度增长率均15%以上,远远高于其他药品(增长率7%左右)的增长率.但目前我国冷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冷链物流的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农村冷链药品在流通和使用中由于断链而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更加凸显,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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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亿探索同药同价——河南省医药购销体制改革调查
2007年12月13日,河南省举行了医疗机构与中标药品经营企业的签约仪式.这标志着河南省首次以省为单位、政府主导的网上药品招标采购取得了初步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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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监管思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GSP认证取得认证证书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文章就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监管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探寻通过GSP认证对提高企业监管力度的影响.研究中从GSP认证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所产生的效果进行论述,分析现阶段在开展GSP认证后所发现的问题与问题发生的原因,找到更加高效、科学的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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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曝光“拜耳·胰康王”等12种假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曝光了“拜耳·胰康王”等十二种假药,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立即依法查处.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反映在市场上有以伪造的医疗机构或研究机构的名义,违法宣传销售宣称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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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让企业"脱胎换骨"
GSP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同时,实施GSP将促进企业经营思想和经营组织结构的变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GSP质量管理的三层内涵其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可分为售前、售中、售后工作三个过程,再细可分为市场调研、计划、采购、运输、验收、储存养护、洽谈业务、介绍药品、用药指导、包扎或装箱送货、质量查询、药品退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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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药店:迎战新版GSP
随着医药事业的飞速发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2000版GSP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于是新版GSP于2012年孕育而生,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旧版相比,新版GSP在人员要求、冷链管理、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规定零售药店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制度以及设置计算机系统.2013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明确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都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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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药品B2B:"尾品会"模式来临
前段时间,中国药店官方微信推送了一篇文章,《医药B2B到底是不是一门好生意》,探讨了医药B2B的前瞻性与重要性.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提供药品交易服务有多种商业模式,各大电商巨头做医药B2B各行其道,1药网、国裕商城相继推出医药B2B平台,京东、阿里等互联网巨头也取得A证,医药B2B将成为医药电商竞争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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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配备:药店迎缓冲利好
11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下发的一则通知,让众多仍未通过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稍微舒了口气.有业内人士评论称,关键的,在于其认清并尊重了客观现实,即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分布不均,12月31日前零售药店根本无法按规定全部配备,因此允许各地将早年间通过从业药师考核人员的资格证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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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售后服务始于ADR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着国家在此方面的大力倡导,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逐年递增,然而报告来源不合理的问题虽趋缓却始终存在,药品经营企业尤其是零售药店依然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中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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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模式下的药店联合
国家一道命令:2004年年底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全面完成GSP改造和认证工作.这道被众多小型单体药店、个体私人药店视为"死刑"的命令,却被敢为天下先的温州人当成重整旗鼓的"标杆".面对生死大限的降临,八十多家个体小药店决定合资组建大型股份合作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这一与相关政策有抵触的创举能否带领温州个体药店摆脱危机,走向柳暗花明,并成为全国个体小药店可资借鉴的"温州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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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背后的零售业大调整
6月,广东省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全面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重点检查市场配送、连锁经营等企业和药品采购、验收、养护等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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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相关名词术语释义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已正式发布和实施,这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新版GSP贯彻实施,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ISO9000:2005基础和术语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所涉相关名词和术语作了辑录,并编写了本释义,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和监管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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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围“新版GSP”
6月起,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正式开始实施.新版GSP对药品经营企业软硬件标配提出了明确要求.相关细则出台后有业内专家曾表示,6成左右实力不强的药店或将被淘汰,而对于有实力的药店企业来说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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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如何开展ADR监测
"是药三分毒",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二重性,它在治疗疾病的同时还具有对机体造成伤害的一面,这就是药品的不良反应(ADR).国家非常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11月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管理法>也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省、市已建立了ADR监测中心,全国ADR监测网络已初步形成,为人们用药安全、有效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的连锁药店面对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应该如何开展ADR的监测和报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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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六误
GSP自八十年代后期引入并在我国实施以来,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通过近二十年来GSP实施的理论与实践,以及经验和教训,绝大多数的药品经营企业已经达成这样的共识:GSP不仅是指导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的基本准则,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有效的管理方式,还是药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基本条件与前提.更重要的是,GSP的实施还是整个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