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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食药局打造“食安校园”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食品安全,德治是标杆,法治是底线。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宣传普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集中展示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成果,无论是对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构建食品安全法治秩序,还是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都必将产生积极影响。本刊记者近日来到了山东沂水县食药监局,就学校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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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中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适用初探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西方国家行政法领域中的兴起始于20世纪下半叶.由于法制传统各异,各国对该原则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也有所差别,但均与行政许可有关.我国近年开始对该原则进行理论研究,其原因是我国行政管理活动及相关法律、政策随经济、社会环境加速变动,这样,先前法律或政策赋予相对人的利益有可能落空,因此对相对人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十分必要,这也是我国创建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但是,卫生行政许可有其特殊性,那么对该原则的适用也有一定特殊性.本文将探讨卫生行政许可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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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限额私了”条款评价及改进建议
许多地方立法规定了公立医院只能在一定限额内与患者以私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条款。这类条款保护的权益超过了限制的权益,手段也适当,因此在大体上具有正当性,但是存在一些问题:作为减损权利的规范,其立法层级和法律效力都有待提高;私了限额的设定存在任意性;区别对待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具备正当理由,实质上体现了政府职能的竞合;另外,一味限制私了忽视了自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自治功能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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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法行政受民间认可
2014年11月18日,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终评暨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国家卫生计生委申报的“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项目,获得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颁发的这一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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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问责制"与卫生监督执法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温总理在国务院举办学习行政许可法讲座上的三句话,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我国政府正朝着建立一个现代公共服务型法治政府方向迈进,这就要求我们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明确权与责关系,也是新一届政府加大"问责制"力度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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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药品安全问责制的路径选择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个方面,涵盖了各方在食品药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07年,在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使药品安全监管落入实处.但是所谓药品的安全监管并不仅仅是明确谁来管和如何管,更在于管的效果.判断一个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其标准在于药品安全问责制是否落实.有责但没问责的系统不会是一个高效的系统,药品安全问责制的实施才是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切实实现药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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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局依法行政应谨防认识上的四个误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承担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和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是确保人民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提升监管形象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各基层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和规范化建设工程,依法行政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和执行.但也有少数基层局在依法行政的认识上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