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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时意外死亡,谁来担责?
患者郑某,女,78岁,于2009年2月13日入住某医院心内科2病房进行检查,于16日做冠状动脉造影,20日早上出院。患者走到医院门口突然倒地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等过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被告在以下方面存在过错:第一,被告要求患者出院,是否符合标准;第二,被告未告知患者糖尿病病情;第三,被告对长期卧床患者容易产生血栓的问题没有采取治疗措施;第四,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被告的过失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故患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医疗费4000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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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时烫伤双脚糖尿病人获赔一万四
患糖尿病的一名男子,在洗浴俱乐部洗浴时,被热水烫伤双脚.谁来对此承担责任呢?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俱乐部应对顾客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被热水烫伤,俱乐部对其构成合同违约,因此一审判令俱乐部赔偿原告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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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芃芃案一审定音--湖北省人民医院败诉
湖北省人民医院多收患者黄芃芃费用一事经本刊披露后,现在已有下文: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作出判决:湖北省人民医院多收患者黄芃芃5629.53元,判令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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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黄蜂蜇伤致死病人引发的思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病人更多的权利[1].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病人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2].在临床中经常遇到有些病人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自己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体现而状告医院要求赔偿;亦有些病人由于某种原因(大多数为经济原因)拒绝医生为其进行治疗.出现严重后果后,不管是哪一方的过错,即使医方没有法律责任,但仍然要按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3].以下案例就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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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1起预防接种纠纷的法律诉讼
2003年济宁市发生了1起因预防接种纠纷引发的法律诉讼.原告(患者)以预防接种引起右上臂三角肌挛缩为由,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济宁市某煤矿职工医院预防接种门诊)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