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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时意外死亡,谁来担责?
患者郑某,女,78岁,于2009年2月13日入住某医院心内科2病房进行检查,于16日做冠状动脉造影,20日早上出院。患者走到医院门口突然倒地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等过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被告在以下方面存在过错:第一,被告要求患者出院,是否符合标准;第二,被告未告知患者糖尿病病情;第三,被告对长期卧床患者容易产生血栓的问题没有采取治疗措施;第四,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被告的过失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故患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医疗费4000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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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发生霉变医院赔偿六千
案情陈某因服用医院出售的霉变中药后,出现全身皮疹玻璃体混浊、慢性咽喉炎及多处脏器受损等症状,为此,陈某将出售霉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近9万元.日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审,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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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责险"不适合大医院
笔者认为,长沙市试点"医责险"大医院不响应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根据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过失案件造成的损害主要根据侵权法来进行损害赔偿,患者可得到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然而在现实中,各大医院在医疗纠纷中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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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与责任
近年来,虽然医务人员已普遍懂得尊重及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但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定、如何避免侵害患者隐私权及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却仍是医院管理工作与医务人员的认知难点.以下结合数起涉及患者隐私权的案例,共同探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隐私处理新认知案例1某30岁产妇住院分娩一男婴.但血液检验结果显示,产妇与新生儿均为艾滋病毒携带者.主管医师基于平时的工作习惯,在未告知产妇及征询产妇意见的情况下,首先将艾滋病毒感染信息告知其夫.出院后,丈夫向该产妇提出离婚.产妇了解到,其夫的信息来源系医生告知,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泄露了个人隐私,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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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费如何计算(7)
十一、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指患者去世后预期的收入损失.如果患者健在,这些收入损失就不会发生.<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是,<条例>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只规定如果造成患者死亡,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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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问题
实务中对于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是否支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不仅存在于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中,不同法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终判决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是否应当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裁判等分歧,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和问题.如何解决分歧,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