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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到位”该赔吗?
2011年11月中旬,新婚不久的安女士曾几次到县妇幼保健站门诊进行妊娠常规检查,其中有两次B超检查发现宫腔等处存在明显异常现象.该保健站为安女士出具病理报告单,告知安女士不排除宫外孕的可能,如有腹痛应随时就诊.11天后,安女士固上腹疼痛再次到该院复诊检查,被确诊为宫外孕,并安排其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300元. 事后,安女士找到保健站门诊,要求其退还医疗费,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结果遭拒绝.安女士以保健站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5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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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知情告知避免医患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5月9日14时,因胃病入住被告某医院。被告为原告做胃部、脑部等检查时,查出原告患有脑梗塞,但是被告却未将此病情告知原告。被告这一违反医院及医生职责的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了解自身病情,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疗,从而贻误治疗佳时机,并终导致原告于2007年病发,因此落残。由于医师未履行告知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增强医疗机构的责任心及职业道德,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5698元;护理费511000元(按20年计算);营养费6500元;残疾人器具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4450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19571元;本案鉴定费、法医出庭质询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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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完整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分析
1案件事实2006年9月20日,孙女士的丈夫因左上肺肿物被医院收住院,同月27日,医院为孙女士的丈夫行切除术,当晚患者因大量失血死亡.后孙女士起诉至法院称,丈夫死亡系医院实施手术人员将丈夫肺动脉缝合处撕裂导致大出血死亡.事发后,医院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假病历,隐藏体温单、麻醉记录等重要病历,企图推卸责任,故要求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汁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