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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的陷阱
2010年2月,张磊与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并未订立劳动合同),承担相关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张磊每月工资1500元.2010年7月,张磊请病假1个月.同年8月,医院通知其上班时,张磊提出口头辞职申请,并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医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张磊与医院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医院为张磊补缴一年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中应缴部分.2010年7月张磊辞职后与医院不再有任何劳动争议.被告放弃对原告诉讼的权利."订立协议书后,医院履行了为张磊补缴社保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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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员工一裁了之?
2009年12用10日,王磊(化名)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王磊在编辑部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600元,伙食补贴200元.文化公司规定其工作时间为每天7小时,每周工作5天.2010年3月27日,王磊因严重违反文化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2010年9月,王磊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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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人才离职风波
案例背景2005年7月,吴华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市朝阳区一家民营医院签订毕业生协议书一份,该院同意吴华到其单位工作.该份协议约定聘用后五年内不予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若申请辞职或调离医院,除需承担医院所支付的进修、培训等继续教育费用外,每年需付2万元的赔偿金.2009年5月,吴华向医院递交辞职申请书,医院表示需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赔偿费8万余元后,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吴华对此有异议,遂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申请未获支持,同年9月,吴华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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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9年7月6日,北京市某公司与张蔷(化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她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5日.2010年3月30日,经公司提出,张蔷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2010年4月16日,医院诊断张蔷"早孕".2010年7月15日.医院诊断张蔷"宫内中期妊娠,单活胎;超声孕周:18周2天".之后,张蔷以自己早已怀孕,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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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辞职,你想好了吗
为了寻求更好的职业发展或提升薪酬水平,选择春节后跳槽无形中成了很多劳动者的首选,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跳槽过程中,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将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离职纠纷进行归纳整理,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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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带来的法律"苦果"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为了买房、买车等贷款需要,常常请用人单位开具比实际工资偏高的"收入证明",还有一些单位公章管理不严,此类"非重要"文件都可以盖章"行个方便".这种现象在医疗机构也时有发生.殊不知,该行为可能已为用人单位种下了一颗法律"苦果".如果员工拿收入证明来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工资差额怎么办?笔者希望通过实际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用人单位有所帮助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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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法律适用
如今,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级各类机构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编外人员.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全国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估计在600万以上,以公立医院为例,编外人员的比例超过20%.随着编外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当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适用法律,是很多单位不得不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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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合同,也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能够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约如实、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劳动争议的产生,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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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绝对自由期
随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近年审理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偏差,比如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试用期支付工资标准低于转正后的80%;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过长,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对应;试用期随意延长或对同一员工重复试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给用人单位造成潜在的用工风险,需要尽量避免。同时,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也应该成为每名劳动者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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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而加班的加班费用解析
案例背景
2008年1月1日,王某入职某民营医院,担任财务主管职务,后于2010年5月辞职。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王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大量延时加班,但只有1/3申请了加班并得到审批。医院向王某支付了该部分的加班费,对于其他2/3的部分,虽没有加班申请审批手续,但医院为其报销了延时加班的餐饮费和出租车费,且报销单记载为“加班餐费和出租车费”。对于该部分,医院没有支付加班费。2010年6月,王某将医院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医院支付上述2/3的加班费人民币5.8万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45万元。 -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能否按期终止?
案例背景
田某于2012年1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16日,田某因患肾炎住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病假,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发放了病假工资。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田某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作出与田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送达田某。田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继续履行,驳回了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
解决劳动争议的医学诊治模式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医疗单位中引起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笔者通过总结和实践,归纳出望闻问切的医学诊治模式,可解决大多数的劳动争议问题.严格的遵照有法可依的原则解决医院的劳动争议问题,推进我国医疗卫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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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会维权促进和谐发展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变。特别是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裁员减薪、拖欠社保、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紧迫和繁重。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职工的整体利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摆在工会面前。怎样才能做好职工权益的维护工作,促进事业发展,实现单位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双赢,更好地行使好工会的职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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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制度的建立、完善,随着精神卫生知识的逐渐普及,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中,涉及委托对疑有精神异常的当事人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案例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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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小型公立医院如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中小型公立医院劳动用工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了减少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应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医院卫生事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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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离职索赔工资标准意见不一引争议
北京金马纪元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搬家公司)员工闫先生发生工伤离职后,困索要工资、伤残补助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与搬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期间双方就闫先生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各执词.终,法院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闫先生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认定搬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支持了闫先生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并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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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该如何举证
牵扯的原因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引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要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阐述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只能按照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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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工伤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
一、仲裁时效的概念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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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工患上矽肺拿到裁决书领不到钱
在厦门海沧一家采石场工作多年后,35岁的贵州人张先生患上了职业病,被诊断为矽肺一期.随后,张先生又被鉴定为伤残七级,海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采石场应当支付91000元.日前,张先生向《海峡导报》反映,虽然手上有裁决书,但是他至今拿不到钱.采石场方面的负责人则表示,他会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赔偿事宜.采石工患上"矽肺"张先生说,他是贵州正安县人,早在2002年6月,他就来到位于海沧鳌冠村的一家采石场上班,"当时就是做打石工作,整天和石粉接触".后来,他又做破碎、维修等工作,都是和有害因素粉尘、电焊粉尘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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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为"劳动争议"头疼
近年来,因为劳动纠纷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这说明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人才的频繁流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与此同时,在所有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劳动者个人胜诉的比例远远高于企业胜诉.为什么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反而在劳动争议中常常处于弱势呢?这说明企业在管理、履行合同以及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