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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员工一裁了之?
2009年12用10日,王磊(化名)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王磊在编辑部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600元,伙食补贴200元.文化公司规定其工作时间为每天7小时,每周工作5天.2010年3月27日,王磊因严重违反文化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2010年9月,王磊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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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人才离职风波
案例背景2005年7月,吴华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市朝阳区一家民营医院签订毕业生协议书一份,该院同意吴华到其单位工作.该份协议约定聘用后五年内不予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若申请辞职或调离医院,除需承担医院所支付的进修、培训等继续教育费用外,每年需付2万元的赔偿金.2009年5月,吴华向医院递交辞职申请书,医院表示需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赔偿费8万余元后,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吴华对此有异议,遂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申请未获支持,同年9月,吴华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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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9年7月6日,北京市某公司与张蔷(化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她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5日.2010年3月30日,经公司提出,张蔷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2010年4月16日,医院诊断张蔷"早孕".2010年7月15日.医院诊断张蔷"宫内中期妊娠,单活胎;超声孕周:18周2天".之后,张蔷以自己早已怀孕,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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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的规范管理探析
案例背景案例一王泽系某研究所人才引进人员,于2010年9月1日与研究所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2012年8月5日,王泽向研究所提出辞聘申请,随后不再上班.因王泽系所里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考虑到因王泽辞职导致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期限拖延及经费损失等影响,研究所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研究所已于2005年实施聘用合同制,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聘用期间,王泽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申请,并且在单位未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严重影响所负责科研项目的进度.因此,仲裁委支持研究所要求王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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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而加班的加班费用解析
案例背景
2008年1月1日,王某入职某民营医院,担任财务主管职务,后于2010年5月辞职。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王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大量延时加班,但只有1/3申请了加班并得到审批。医院向王某支付了该部分的加班费,对于其他2/3的部分,虽没有加班申请审批手续,但医院为其报销了延时加班的餐饮费和出租车费,且报销单记载为“加班餐费和出租车费”。对于该部分,医院没有支付加班费。2010年6月,王某将医院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医院支付上述2/3的加班费人民币5.8万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45万元。 -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能否按期终止?
案例背景
田某于2012年1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16日,田某因患肾炎住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病假,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发放了病假工资。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田某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作出与田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送达田某。田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仍继续履行,驳回了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
"拒宰医生"怒向医院追薪医生:拒开回扣药收入比门卫低医院:完不成绩效当然没奖金
"仲裁案的结果已经初步揭晓,从法学角度来讲不存在克扣工资一说."近日,湖南省常宁县中医院副院长张家驹接受采访时说.数日前发生在这家医院的一次劳动仲裁案在常宁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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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担
医事纠纷调解与仲裁是解决医患纠纷的良好方式,太原仲裁委员会医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受到了<人民日报>等多方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中心拥有熟稔医学和精通法律的调解员和仲裁员,而且作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的社会第三方,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起到居中调解的桥梁作用,因此,能够保证公正和中立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解决争议,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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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该如何举证
牵扯的原因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引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要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阐述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只能按照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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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一案:从本案看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
[案情]: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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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工伤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
一、仲裁时效的概念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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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工患上矽肺拿到裁决书领不到钱
在厦门海沧一家采石场工作多年后,35岁的贵州人张先生患上了职业病,被诊断为矽肺一期.随后,张先生又被鉴定为伤残七级,海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采石场应当支付91000元.日前,张先生向《海峡导报》反映,虽然手上有裁决书,但是他至今拿不到钱.采石场方面的负责人则表示,他会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赔偿事宜.采石工患上"矽肺"张先生说,他是贵州正安县人,早在2002年6月,他就来到位于海沧鳌冠村的一家采石场上班,"当时就是做打石工作,整天和石粉接触".后来,他又做破碎、维修等工作,都是和有害因素粉尘、电焊粉尘打交道.